问题:审判活动高度依赖事实与规则的准确呈现。
该案中,法官在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交代理意见后,收到一份附带“最高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参考案例的书面材料。
两份“案例”在事实细节、争议焦点与裁判路径上与本案几乎完全贴合,初看似能为原告诉请提供强支撑。
然而,承办法官从行文结构与格式特征中发现异常,进一步检索比对后确认:案例编号虽然对应真实案件,但真实裁判文书内容与所提交材料完全不符,其中所谓“上海一中院2022沪01民终12345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与股权代持争议并无关联。
最终,代理律师承认相关“参考案例”为生成内容,并未逐条核实即随文提交。
原因:一是效率驱动与路径依赖。
在部分不常见诉求中,律师往往希望通过判例支持快速形成说理框架,而生成式工具能够在短时间内提供结构完整、逻辑连贯的文本,容易被误判为“可直接引用”的权威材料。
二是核验意识与专业把关不足。
案例、法条、裁判要旨属于高度严肃的信息来源,需要通过权威数据库和正式文书进行验证;一旦将“生成结果”等同于“检索结果”,便可能把虚构信息带入诉讼程序。
三是制度边界仍需进一步清晰。
现行规则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有明确惩戒条款,但对代理意见、参考案例等“辅助性材料”如何界定责任、如何采取程序性处置,实践中仍需要在既有框架内审慎把握。
影响:其一,扰动裁判基础与审判秩序。
参考案例虽不等同于证据,但可能影响法官对争点与裁判路径的判断,若被误采信,将损害裁判的准确性与公信力。
其二,增加司法成本。
法官与法官助理需投入额外时间核查来源、比对文本,挤压本可用于实质审理的资源。
其三,侵蚀诉讼诚信。
诉讼活动强调诚实信用与专业尽责,虚构或未经核验的“权威引用”一旦出现,容易引发对代理质量乃至行业形象的质疑。
其四,放大技术风险外溢效应。
若此类做法被模仿,可能形成“拼贴式诉讼文本”的不良示范,进一步冲击规则意识与专业伦理。
对策:第一,压实核验义务。
律师在提交案例、法条、司法解释等引用材料时,应当坚持“来源可追溯、内容可核对、引用可定位”,至少完成案号、法院、争议类型、裁判要旨与原文一致性比对,并在意见中准确标注出处。
第二,完善庭审与文书审查机制。
法院可在程序管理中强化对“参考案例”真实性的形式审查与必要时的释明要求,对明显失实、误导性强的材料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第三,强化行业自律与培训。
律师行业组织可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合规指引,明确使用生成式工具仅可作为辅助检索、提纲整理的手段,不得替代权威检索与独立判断;对屡次出现不当引用的,依法依规启动行业惩戒。
第四,推动规则细化与技术配套。
围绕诉讼材料真实性、引用规范、责任边界等,探索在现有制度下形成可操作的工作指引;同时鼓励建设权威案例检索与引用校验工具,减少“看似合理”的虚构内容混入程序的机会。
前景:该案的处理方式体现出审慎与警示并重。
一方面,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对实体争议作出裁判,并对不当行为在判决书中予以批评,传递出“诉讼材料必须真实、引用必须核验”的明确信号;另一方面,也提示各方需要正视新型工具带来的信息可信度问题。
随着生成式技术在文书写作、资料汇总等环节的应用增多,司法实践中对“引用即责任”“专业即核验”的要求将更为突出。
未来,围绕诉讼诚信、材料审查与行业规范的配套完善,有望进一步降低此类风险,维护程序运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这起看似个案的事件,实则折射出法律职业在技术浪潮冲击下面临的深层挑战。
智能工具正在重塑法律服务的面貌,但技术赋能绝不意味着可以削弱职业操守。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核心价值在于专业判断和诚信执业,任何技术工具都只能是辅助手段而非替代方案。
司法机关通过判决书公开批评的方式,既维护了审判权威,也为行业敲响警钟:在拥抱新技术的同时,必须守住真实性这条底线。
唯有将技术创新与职业伦理有机统一,才能确保法治建设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