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太原一家火锅店因在营业场所内饲养鲨鱼、企鹅等海洋动物,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
网友质疑该行为涉嫌虐待动物,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事件发生后,太原市农业综合执法队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并邀请省级、国家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专业律师及海洋生物学专家参与核查。
据实地调查了解,该火锅店于2023年10月开业,店内设有一个长约十余米的大型鱼缸,其中饲养着四条鲨鱼、鞍带石斑鱼、鳐鱼及近百条小型热带鱼。
经店方介绍,四条鲨鱼分别为两条护士鲨和两条柠檬鲨,均通过合法渠道从天津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购得,购买合同签订于2023年6月。
店方表示,这些鱼类均为非保护动物,不用于食用,每日维护鱼缸成本约600元。
此前引发关注的企鹅已从大连某海洋馆租赁归还。
执法部门的调查结论为:经专家依据照片辨识确认,店内鲨鱼为柠檬鲨与护士鲨。
随后执法人员对照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这两种鲨鱼均未被列入该名录。
执法队工作人员表示,从现行法规来看,这些鲨鱼与金鱼、锦鲤等常见观赏鱼的法律地位相同,可以进行养殖。
虽然2023年11月更新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相关鲨鱼物种,但该公约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监管环节,在我国境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严格依照国内核准的名录执行。
因此,养殖这些不在国内保护名录内的鲨鱼,目前不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经营利用许可证》。
事件引发社会各界观点分化。
支持者认为,在内陆城市能够边用餐边观赏海洋动物,具有科普教育意义,是餐饮业的创新特色。
反对者则指出,十余米的鱼缸对于海洋鲨鱼而言空间过小,不利于动物的生活体验和福利保障。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如果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店内养殖的确实为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鲨鱼,那么该商家的养殖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
针对网友提出的"虐待动物"质疑,李泽瑞进一步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在动物福利领域的立法仍存在明显空白。
对于非野生动物,法律既未明确定义何为"虐待"行为,也尚未将一般的虐待动物直接规定为违法。
因此,在单纯的观赏养殖过程中,如未伴随扰乱社会秩序、非法经营或其他违法行为,通常难以直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
这一事件的发生,反映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现行法律框架主要聚焦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监管,对于人工饲养动物的福利标准、饲养条件的规范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缺失。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意识提升,对动物福利的关注度不断上升,这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次事件不仅是一次简单的执法认定,更是对商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的现实拷问。
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如何构建既保护生物多样性又包容商业创新的制度体系,需要立法者、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探索。
公众对此事的持续关注,也反映出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和动物保护意识的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