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聊聊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该怎么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子,正好给大家伙儿指了条明路。现在网络主播、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这类新活儿挺火,吸纳了不少人就业,可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让人头疼,尤其是咋保障劳动者权益又不把企业搞僵,这事儿挺难办。最近有个案子就把焦点放在了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的关系上,引发了不少议论。 故事主角是个叫吴某的主播。她签了三年的经纪合同,合同上写着双方是“独家商业合作”,还谈了直播时长、分收益、给培训还有设备啥的。后来吴某不想干了,自己私底下还播。甲公司就告她违约,吴某不服气,跑去申请劳动仲裁,还把官司打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和公司有劳动关系。她的理由是觉得自己是受公司管理的。 延庆法院审理后觉得这不算劳动关系。他们从合同咋定和咋履行两个方面使劲琢磨。先看双方签的合同内容,里头写的明明是“商业合作”,讲的是怎么规划演艺事业、推资源还有分钱,跟正式劳动合同里要求的上下班时间、休假、社保和纪律那些不一样。这说明当时双方没想过要签劳动合同。 再看看实际干活的情况。法院觉得判断劳动关系得看两点: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吴某的直播号是自己的,在哪儿播、啥时候播都她说了算,自主性挺大。甲公司给她培训、提供设备还有给钱,主要是为了合作好、为了分成更多,不是纯粹发工资管她干活的。吴某必须达到一定的直播时间才能拿到钱,这是拿报酬的条件,不是老板在盯着考勤。 法官最后说吴某和甲公司的关系不叫劳动关系,驳回了她的请求。这个判决二审也没改,现在生效了。这位法官还跟大伙儿解释了劳动关系成立的三大硬标准:一是老板能管得着人;二是钱主要靠老板给;三是得进公司的队伍干活。这三样缺一不可,这案子三样都不沾边。 延庆法院的这个判法不是为了打压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要求,是拿法律尺子量了量各种干活的协议到底是啥名堂。它说明白了一点:不是只要有一点管理权就一定是劳动关系,合同名字和实际做事得对上号才行。 随着新经济花样越来越多,既要顾着干活的人不吃亏,又要给老板们的合同自由留足空间、帮新业态良性发展,这还得靠立法、执法、政府还有社会各界一起使劲摸索。这个案子算是给处理类似纠纷开了个头眼儿,也提醒大伙儿签合同时最好把权利义务写明白点,别让以后扯皮麻烦事儿找上门。大家都来营造个和谐稳定的新业态工作环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