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份文件针对各区县的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还有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解读。文件旨在更好地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重庆人社局把这次发文定位为“意见”,它与法规规定同等有效。 意见明确了几个具体事项。首先,职工可以同时在两家或多家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各用人单位需要分别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参保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系统中标注“非全日制用工”字样。职工如果发生工伤,责任由职工受伤时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从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算起。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那就顺延到假日结束的次日。在申请过程中,医疗机构如果作出新增或变更受伤部位诊断的话,受伤职工或其亲属还可以提交新诊断证明和完整病程记录申请增加或变更记载部位。社保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后再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话是不被受理的。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受伤的话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这次发文还提到文书送达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但纸质版仍然可以提供给需要的人。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因为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而停止发放待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经组织调动时,调入单位自职工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话,就视同正常参保了。 总之,这个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相关消息来自重庆市人社局发布在官方网站上的文章。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