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房产中介与消费者的纠纷在上海引发关注。
市民吴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在菁瑞地产中介机构支付5万元购房意向金后,因对房源不满意决定放弃购买,却遭中介以"劳动成本"为由截留1.5万元,仅同意退还3.5万元。
这一事件再次暴露出房产中介行业在意向金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问题的症结在于意向金性质界定不清。
根据吴女士提供的材料,她支付的5万元意向金并未在合同中明确定性为定金或订金。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仅规定"若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则意向金转为定金",但该协议本身仅有吴女士单方签字,出卖方未签署,交易事实上并未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以"带看服务"为由扣留款项的做法引发了法律争议。
从合同效力角度看,这份协议存在明显缺陷。
法律人士指出,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须通过书面明确约定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吴女士支付的意向金未被明确约定为定金,因此不应按定金处理。
更为关键的是,该协议缺少交易对方的签字,这意味着交易本身未能达成合意。
在此前提下,中介机构主张扣费的法律基础严重不足。
中介机构的核心报酬来源应当是促成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961至966条的规定,房产中介的报酬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
仅提供看房、咨询、房源匹配等基础服务,并不能成为中介机构主张高额报酬的理由。
在交易未成立的情况下,这些服务属于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应向消费者另行收费。
吴女士所述的"行业惯例"——未成交前消费者无需为基础服务支付费用——正是基于这一法律原则。
中介机构提出的"跳单"指控也难以成立。
吴女士明确表示,她最终购买的B房源是由自己提供信息给菁瑞地产的,并非该机构的"计划内行程"。
即使存在跳单行为,也应作为独立事项处理,不能与A房源的意向金纠纷混为一谈。
将两个不同交易的纠纷捆绑处理,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这一事件反映出房产中介行业在规范化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理解不足,以及行业规则认知有限的特点,采取单方面设定扣费条款的做法。
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业的信誉。
根据《民法典》第510至511条,合同对意向金用途、退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交易习惯与公平原则处理,交易未达成应当返还。
目前,宝山区城管部门已介入调解,但表示这属于合同纠纷,超出城管执法范围。
这提示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同时,也暴露出相关部门在房产中介监管上的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策层面,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更加明确的意向金处理规范,明确约定意向金的性质、用途、退还条件等关键要素。
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协议前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条款,确保双方达成真实合意。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房产中介行业的监督,对违规截留消费者款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前景来看,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和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升,房产中介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规范要求。
那些仍然采取不规范做法的机构必将面临法律制裁和市场淘汰。
这一事件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警示:在支付任何形式的预付款前,务必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特别是要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用途和退还条件。
此次事件暴露出房产中介服务收费规范化不足的问题,既需要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更要求行业完善自律机制。
在“房住不炒”政策背景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保障交易公平性,将成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如何平衡中介劳动价值与消费者权益,仍需法律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