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强化食品委托生产全链条监管 明确委托双方主体责任

食品委托生产作为现代食品产业的重要组织方式,在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优化产业结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商标许可、特许经营、贴牌生产等委托生产模式的快速发展,相关监管制度的缺失逐渐成为突出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是针对这一现实需要作出的重要制度创新。

从监管制度的完善来看,办法首次对食品委托生产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系统界定。

将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明确定义为食品委托生产。

同时,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多种实践中常见的委托方式全部纳入监管框架,消除了监管的模糊地带和死角。

这一做法有助于建立统一、明确的监管标准,防止某些市场主体通过变换委托方式规避监管的现象。

在规范市场主体资质方面,办法建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

委托方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受托方则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或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这种双向的资质要求,从源头上防止了不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进入委托生产领域,切实提高了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

办法对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了细致划分。

委托方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有效监督,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关键环节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同时不能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应承担的食品安全法定责任。

这种明确的责任划分,有助于形成"全链条、无死角"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信息报告制度是办法的创新亮点。

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时及时更新。

这一制度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委托生产的动态信息,为日常监管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

在监管协调方面,办法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对于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情况,办法明确规定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这一跨域协调机制,有助于防止监管漏洞,特别是在打击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时具有重要意义。

从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整体效应看,办法通过明确委托生产的界定范围、强化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细化双方责任义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完善跨域监管协调,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委托生产行为,更重要的是将食品安全责任压实到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市场主体,形成了"人人有责、处处有人"的监管格局。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产业可持续发展。

把委托生产纳入更严格、更细致的制度框架,核心在于用规则把责任“钉”在链条上,让每一方都必须对其行为和结果负责。

唯有监管与企业自律同向而行,做到源头严控、过程可管、风险可追、责任可究,才能让便利的产业协作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让公众对“看得见的品牌”和“看不见的生产”同样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