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结束了,员工主动要求回来上班的话,公司应该给人家工资吗?那得看实际情况。陈某2013年6月加入了某公司,当时是当巡检员的。后来她升职做了班长,平均每个月能拿4010.33元的工资。2017年11月底,陈某在巡查时从台阶上摔下来,骨头受伤了。医生诊断她是右跟骨骨折,让她在家静养4个月。不过到了2019年2月,她又得去做个小手术把里面的钢钉取出来。这回折腾了半个月才出院,医生又给了她一个月的休息时间。人社局后来认定这事儿属于工伤,鉴定委员会还定了九级伤残。公司当时已经给她缴了工伤保险费了。 到了2020年3月,陈某把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是2020年4月20日出来的:她和公司的关系解除了;公司得赔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费用加起来一共50448.1元(已经扣掉了之前给的14327.53元)。公司不服气,觉得停工留薪期应该按实际看病休息的时间算,于是就去法院告了员工要求不算这28066.5元的工资。 法官看了觉得这次的主要问题就是停工留薪期到底该怎么算。陈某摔伤后休养了4个月就开始上班了,一直干到了2019年2月15日才请假去做手术取内固定物。也就是说她后来一直都能干活上班呢,所以客观上她就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了。所以法院最后决定把停工留薪期定为她两次治疗休息加起来的实际时间,也就是5个半月。 陈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4010.33元,算下来这5个半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该是22056.82元(4010.33元/月×5.5个月)。不过公司已经发过17966.03元工资给她了,所以还得再补上4090.79元(22056.82元-17966.03元)。另外像护理费4471.13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38元这些,双方都没意见;法院也都认可这些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要是有人对仲裁裁决里的部分事项不服就去法院打官司了,那这个裁决就不算数了。所以法院在判决里把所有的内容都列了出来,方便以后执行。 最后法院说了: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说的很清楚:“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得了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这就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受伤期间没有收入保障。 同时这规定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要是情况严重的话经过鉴定可以多给点时间。鉴定出了等级之后原来的待遇就停了;如果满了期还得治病的话继续享受医疗待遇。这样可以防止有人滥用权利拖延鉴定时间。 法官指出:公司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为了给受伤不能上班的人一个保障。所以一旦员工能正常工作了、公司也正常发工资了,就不能再拿这笔钱了。所以这次陈某的停工留薪期就按她实际看病休息的时间来定是5.5个月没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