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略地位持续提升,立法需求日趋迫切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鼓励央企国企带头开放应用场景,将低空经济列为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之外的新兴支柱产业之一。这是低空经济连续第三年出现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是"十五五"规划的重点布局领域之一。 低空经济涵盖低空制造、低空飞行、低空保障及综合服务等多个业态,是我国结合科技发展趋势与产业演进方向提出的全新经济形态。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这个产业正从各地区的分散探索,逐步上升为具有全局意义的国家战略。 然而,产业的快速扩张与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正日益成为制约低空经济健康发展的深层障碍。 二、现行法律框架存在明显短板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指出,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辅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若干部门规章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一体系的主要适用对象是传统民用航空,对低空经济这一新兴业态的覆盖存在明显空白。 在空域高度界定上,现行规定采用真高标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应的文件将低空空域垂直范围原则界定为真高1000米以下,但绝对高度尚未得到明确规范。吕红兵建议,应结合真高与标高等概念,对低空空域的绝对高度作出清晰界定,并以不影响民航公共运输飞行为基本原则,适度拓展低空空域范围,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管制便捷与资源高效利用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在空域权属上,现行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乃至宪法、民法典,均未对低空空域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246条虽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概括性表述,但并未将空域明确列入国有财产范围。对此,吕红兵建议,推进低空经济专门立法时,应直接以法律条文形式确立国家对低空空域的所有权,从根本上消除权属模糊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安全为先,数据治理亟待法律层级提升 在安全保障上,吕红兵强调,应依法确立安全优先原则,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低空经济发展全链条,涵盖航空器制造与登记、运营方资质与许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交通规则制定与监管,以及数据采集与合规管理等各个环节。 他特别指出,当前低空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主要依赖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如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文件法律层级上偏低、强制力不足,在内容上存在数据分类重叠、应用场景规范缺失等问题。他建议通过制定上位法的方式,对数据安全管理予以系统性提升和扩充,以适应低空经济高速发展对数据治理的现实需求。 四、管理权限下沉,地方事权具有可行性 在管理主体上,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国空域资源。吕红兵分析认为,这一表述为低空空域管理留下了较为灵活的制度安排空间。 2024年,中央空管委已将合肥、深圳等六个城市确立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试点城市,并向上述城市下放了600米以下空域的部分管理权限。这一实践表明,将低空空域使用作为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授权下的地方事权,法理上具有合理性,在操作层面亦具备可行性。 在应用拓展上,吕红兵建议,政府应积极推动低空经济在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国土能源、气象测绘、文体旅游及农业、海洋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并制定科学系统的配套管理规则,形成产业发展与制度供给相互促进的良性格局。 五、前景广阔,制度建设是关键支撑 从全球视角来看,低空经济正在成为各主要经济体竞相布局的战略高地。我国在无人机制造、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研发等领域已积累了较强的产业基础,具备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的条件。但产业优势能否转化为持续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能否及时跟进、有效护航。 当前,低空经济的发展已进入从政策驱动向法治驱动转型的关键阶段。加快推进专门立法,明确空域权属,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是推动这一产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
低空经济的崛起——既是技术创新的缩影——也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考验;如何在开放空域与保障安全之间找到平衡,将直接决定该产业能否真正"高飞"。正如代表委员所呼吁的,只有建立法治化、系统化的制度框架,低空经济才能从政策热词真正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