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教唆醉驾构成共犯 严惩“做局”立功等违法行为

醉驾是道路交通领域的高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已成社会共识。但本次指导性案例暴露了一个突出问题:个别人并非为制止危险或维护秩序,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刻意"制造"他人醉驾事实。他们通过安排陪酒、虚构安全保障、诱导上高速等手段,将他人推向醉驾状态,再以举报方式包装所谓"立功表现"。这种行为直接制造道路风险,还可能干扰司法秩序,损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赖。 从案情看,对应的人员的动机明显带有功利性。李某在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取保候审期间,为争取从宽处理,想到通过揭发他人犯罪获取"立功"认定,并委托他人实施"做局"。参与者分工明确:物色对象、提供车辆、陪同饮酒、实时通联、诱导上高速、预设报警节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推动他人醉驾链条。他们还采取"请代驾人员"等话术降低对方警惕,以"前方有检查会提前通知"等虚假承诺消除顾虑。这反映出对"立功"制度的投机性理解,将依法鼓励检举揭发的制度异化为牟利工具。 这类行为带来多重危害。其一,公共安全风险被人为放大。诱导他人醉驾并驶入高速公路,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害不可控。其二,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受到冲击。若以"制造违法"换取从宽,可能造成对制度的滥用,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其三,社会治理成本上升。公安机关查处醉驾需要投入警力、技术鉴定与执法资源,若被"做局"行为裹挟,既增加办案复杂度,也影响对真实风险的治理效率。有一点是,重庆警方在办理艾某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设局"事实,相关人员陆续投案,反映出对这种行为依法追查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最高法明确的裁判规则抓住了两个关键点:一是对"教唆、强令"的定性,强调行为人并非旁观者或单纯举报者,而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二是突出"情节恶劣"的评价,特别是组织化"做局"、诱导上高速、以利益为驱动并形成完整链条等情形,更应依法从严认定责任。 从治理层面看,司法机关应在办理涉"立功"材料审查时强化实质审查,关注线索来源、行为动机、是否存在诱发犯罪等异常迹象,防止以不当方式"刷取"从宽情节。同时,对组织者、指挥者、出资者与具体实施者依法分层追责,形成对链条式犯罪的有效震慑。 随着相关裁判规则深入明确并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预计对遏制"设局诱导"类新型违法犯罪、维护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具有积极作用。伴随执法办案数据分析能力提升、跨地协作机制完善,对"异常举报""利益驱动举报"等线索的甄别能力有望增强,从源头减少公共安全风险与司法资源被滥用的空间。

这起案件深刻揭示了某些人为获得从宽处理而不择手段的危害性;通过精心策划、层层欺骗来诱使他人醉驾,不仅违反了法律底线,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指导意见明确表态,任何企图利用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来"制造"立功表现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这对规范司法实践、维护法治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安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