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起网络淫秽物品犯罪案件。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龙某作出刑事判决,该案反映出当前网络空间存在的违法犯罪新特点,值得警惕。 龙某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自2020年2月至2025年5月间,被告人龙某通过其名下微信账号,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加入多个淫秽视频分享微信群组。在获取群内淫秽视频资源后,龙某采取分级定价的方式进行贩卖,一部视频收费10元,两部15元,三部20元,以此类推。同时,龙某还通过向他人收取68元至128元不等的介绍费,诱导他人加入对应的违法群组,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非法获利链条。 案件查证显示,龙某的违法活动规模不容小觑。2025年5月,龙某将5部淫秽电影分割成56个小视频出售给陈某,收取微信转账30元。经浦江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其中44个小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此外,龙某还曾先后将16部淫秽电影分割成109个小视频出售给何某等人,收取微信转账118元,其中103个小视频被鉴定为淫秽物品。至案发时,龙某通过贩卖淫秽视频及介绍他人入群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36284元。 这起案件反映出网络淫秽物品犯罪呈现的新特点。一是犯罪手段隐蔽性强。违法分子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建立私密群组,通过缴纳会员费等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增加了执法部门的发现难度。二是获利模式多元化。不仅直接贩卖淫秽视频,还通过介绍他人入群收取费用,形成了多层次的非法获利渠道。三是参与门槛低。普通网民通过支付少量费用即可获取和传播违法内容,导致违法行为易于扩散。 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龙某已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362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执法角度看,此案的查处意义重大。它表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正在加强对网络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刑事手段有效遏制此类违法活动。同时,案件的处理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利用网络平台从事淫秽物品交易,无论获利多少,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当前,网络空间治理面临新的挑战。一些违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通过隐蔽的群组、加密通讯等方式进行非法活动。这要求执法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测和管理。同时,也需要网络平台企业强化自身责任,建立更加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举报违法线索。 此外,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网络文明素养同样重要。许多网民可能对淫秽物品的法律定义、传播后果认识不足,容易被诱导参与违法活动。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违法后果,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本案再次证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构建清朗网络环境需要完善法规、强化监管、提升素养。此次判决既惩治了违法犯罪,也警示公众:任何网络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