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落败后借渠道垄断抬价十倍并拒保施压 长沙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问题: 2024年某大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中,湖南某科技公司中标后遭遇供货困局。

作为生产商区域总代理的某仪器公司,在竞标失败后拒绝按市场价供货,反而要求科技公司以十倍价格采购。

当科技公司转向其他渠道购得设备后,仪器公司又联合生产商以“窜货”为由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甚至威胁拖走设备,严重干扰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原因: 调查显示,仪器公司与生产商签订的总代理协议中存在严格区域销售限制条款。

根据协议,仪器公司需完成区域销售考核任务,而“窜货”行为将导致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排他性条款成为仪器公司操控市场的工具。

法律专家指出,部分生产企业为强化渠道控制,往往赋予代理商过大的区域垄断地位,客观上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

影响: 该事件暴露出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破坏政府采购公平性,中标方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二是扭曲市场价格机制,十倍溢价显失公平;三是损害设备使用方利益,售后服务缺失影响教学科研。

更严重的是,此类行为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企业投标意愿下降,最终影响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对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辩称与原告“无竞争关系”,但双方实际参与同一项目竞标,且被告通过控制供货渠道、恶意抬价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判决明确三点:一是确认区域代理协议不能成为限制竞争的依据;二是高价勒索行为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三是联合断供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3.5万元的赔偿金额虽不高,但司法导向意义显著。

前景: 此案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

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司法机关对新型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日益清晰。

业内人士建议,政府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恶意干扰履约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生产企业需重新审视代理协议条款合法性,避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帮凶。

招投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公平竞争与结果可兑现。

任何以渠道优势扭曲价格、以售后服务施压履约的做法,最终损害的不仅是竞争对手,更是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

以司法裁判划清边界、以制度设计堵住漏洞、以企业合规夯实底线,才能让政府采购真正实现“阳光交易、优质优价、服务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