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新兴产业扩张与监管滞后的矛盾日益凸显 近年来,农用无人机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不断扩大,在提高作业效率、减少用工成本上作用明显。但随着飞防作业范围延伸,邻田农药漂移污染、作物受损赔偿等纠纷也随之增多,逐渐成为农村基层矛盾的新增来源。 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镇发生的农用无人机喷洒农药致邻田受损事件,引起全国人大代表杜岗关注。他涉及的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直指农用无人机监管体系不完善、责任边界不清、纠纷处置机制不足等问题,针对性较强。 二、原因:监管体系碎片化,法律适用存在空白 农用无人机兼具农业机械与低空飞行器属性,涉及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客观上容易出现职责交叉、协调不畅等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对作业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和调解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增加了纠纷化解难度。 此外,部分作业主体安全意识不足,操作规范落实不到位,保险覆盖率偏低。一旦发生事故,受损农户维权渠道不够顺畅,权益保障容易落空。 三、影响:个案折射出低空经济治理的系统性挑战 农用无人机纠纷虽是个案,却折射出低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治理体系的共性短板。若监管漏洞长期存在,不仅会损害农民切身利益,也会影响低空经济在农业领域的健康发展,削弱社会公众对该新兴业态的信任。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如何在支持产业发展的同时,尽快建立匹配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是各地推进低空经济布局必须面对的共同课题。 四、对策:司法建议引领多部门协同治理格局形成 针对上述问题,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未止步于个案裁判,而是延伸司法职能,以扎赉特旗好力保镇为样本,在全盟范围开展类案摸排,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和无人机经营主体调研,并听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2025年12月,兴安盟中院向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发司法建议,围绕加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提出系统性意见。 2026年3月9日,盟发改委正式复函,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应,并明确七个上的落实举措:监管协同上,牵头统筹农牧、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乡镇农机服务中心和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完善基层监管网格,推动监管覆盖到位;安全管理上,围绕空域管理、生产端源头管控、作业端规范、应急处置、保险制度、智慧监管平台建设以及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监管等环节,完善安全管理链条;纠纷化解上,健全多元调解机制,吸纳农业技术专家、农机工程师、律师和基层调解员参与无人机事故纠纷处置,提高化解效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五、前景:司法与行政协同共治模式具有推广价值 兴安盟中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行政监管跟进,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服务经济发展的实践探索。司法建议提出后获得复函并推动落实,形成了从问题发现、建议提出到部门响应、机制完善的闭环,表明了司法与行政在法治框架下的协同联动。 随着低空经济向更多领域拓展,类似的新型纠纷仍可能出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则、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将成为各地推动低空经济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础。
从个案推动机制完善,兴安盟的实践呈现了新技术治理的关键路径——既为创新留出空间,也守住风险底线;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与安全,才能更好支撑新质生产力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