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把扭送权赋予公民。到了2023年,这个权限经历过多次修订,但条文内容基本没有改动。中国法律一直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把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马上被发现的人、通缉犯、逃犯和正在被追捕的人直接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湖南有一个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个女生遭受猥亵后,她的同伴给嫌疑人踹了两脚,导致嫌疑人受了轻伤。这个事件在网上迅速发酵,“见义勇为”还是“私刑”的争议盖过了案件本身。有些人支持这种做法,认为犯罪分子就该被当场制服,也有些人担心普通人在没有手铐和警力支持的情况下动手可能带来问题。 公民扭送权的法律定义仍然是四十年前的版本,只做了微小修改。1979年、1996年、2012年和2018年的修订都没有改变这一条文的核心内容。这就给了“立即”这个词留下了被解读的空间。 《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多次“立即”这个词,尤其是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动作要求严格遵循这个时间规定。如果晚了可能会导致无辜者被错放或者变相羁押。不过,“立即”这个词对公民来说就宽松多了。因为公民不是专业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控能力,所以这个要求不必像司法机关那样苛刻到秒表级别。只要公民在控制嫌疑人之后不要乱折腾就行。 湖南那个案子发生了什么呢?猥亵行为刚结束,受害女生的同伴就连踹嫌疑人两脚。视频上传到网上后引起了很大反响。支持这种行为的人认为犯罪分子就该当场被制服;反对者则担心普通人在没有手铐和警力支持下动手可能带来问题。 时间线复盘显示,猥亵行为发生后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去物业调监控;监控看完后嫌疑人想要离开;同伴才给了他两脚。如果这一脚被当作扭送的话,上述两个时间点都能被视为开始时间点,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并不符合“立即”的要求。 首先,在调监控阶段完全是自愿进行的,并没有强制力介入;其次是监控看完后本应该直接送到派出所处理,但却因为“证据不足”再次拖延了时间。所以“发现后即时被发觉”的前提条件并没有满足。 再来看扭送权适用的对象有哪些风险等级?已经判刑的服刑人员错抓概率低;通缉在逃、越狱、被追捕者错抓代价可控;“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最容易误判,也最可能酿成冤案。 扭送权的功能定位并不是防卫而是“事后助攻”,核心价值是给国家追诉开绿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才是真正用来止损的制度;而扭送只能算线索提供。 具体来说这一脚踹出去可能踩中哪些雷区?时间雷区就是“发现到控制”的时间间隔太长;程序雷区就是没有手铐、警力陪同强行拖拽可能升级为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对象雷区就是认错人怎么办?普通人很难辨认真假如果错把路人甲当成猥亵者同样要承担侵权甚至刑责。 湖南那个案例中如果踹踢者被认定为“扭送”的话就因为没满足“立即+优先”的要求而与法律精神相去甚远。法律既要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也要给这股力量戴上紧箍咒才行。短期来看可以推广一键报警+警民联动小程序来降低普通人独自扭送的风险;长期来看或许应把“重大且明显犯罪”写进司法解释为“立即”划清界限只有让权利与义务平衡起来公民的正义之脚才不会踩空也不会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