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月29日正式对外公布,经省政府同意,江苏将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继上一轮调整后,江苏对工资保障制度的又一次完善,体现了推进高质量发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政策导向。
根据调整方案,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
一类地区从现行的2490元提高到2660元,增长170元;二类地区从2260元提高到2430元,增长170元;三类地区从2010元提高到2180元,增长170元。
三个类别的增幅均为6.8%,体现了均衡推进各地区工资水平提升的考量。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作相应调整,一、二、三类地区分别从24元、22元、20元提高到25元、23元、21元,增幅为4.2%。
这一调整的背景是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作为全国经济大省,江苏近年来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企业效益稳步提升。
在此基础上,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是保护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推动共同繁荣的重要举措。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范围覆盖面广。
调整后的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
这确保了全社会劳动者权益的统一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在执行中明确了若干重要边界。
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环境下的补贴、住房公积金下限缴存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劳动者获得各类补偿的权利,也为用人单位明确了责任边界。
为确保政策有效实施,江苏省建立了完善的权益保护机制。
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这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从经济学角度看,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多重意义。
其一,可以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适应物价上涨和生活成本提高的现实需求;其二,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三,通过增加劳动者收入,能够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增长,对经济增长形成拉动作用。
同时,调整幅度的确定也充分考虑了企业承受能力,确保政策的可持续性。
江苏在设置最低工资标准时采用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因素将全省分为一、二、三类地区。
这种差异化设置既尊重了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也为各地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传递出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清晰信号。
把政策红利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获得感,关键在于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与精准监管并重;把短期成本压力转化为长期竞争力提升,则有赖于企业加快管理升级、强化技能培养、提高劳动效率。
以制度兜底守住权益底线,以改革创新释放发展动能,才能在稳就业、促消费、惠民生之间形成更可持续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