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上海有一家公司的工程在28日竣工了。等到2015年12月,青岛的那个项目也在19日完成了审计。周军律师最近注意到一个案例,是上海某建设公司把上海某公司给告了。法院当时裁定,如果总包方签了背靠背付款的合同却无效了,而且业主都破产了,总包方还是得把钱付给分包方。 2015年12月19日那天审计完的青岛工程,还有2011年12月28日竣工的上海工程,双方都早就结算清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算合同是无效的,只要工程验收合格了,分包方找总包要钱法院也会支持。特别是这两个工程都已经交付使用很久了,业主那边又破产了,总包方肯定不能把风险全推给干活的分包方。 当年2015年12月19日那个案子里的青岛项目,跟2011年12月28日竣工的上海项目不一样。青岛的项目是在2015年12月19日才审计完的。法院觉得这时候再按合同里的背靠背条款拖延付款太不厚道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案子说了两点:第一,建设工程合同要是无效了,工程要是验收合格了,分包方照样能要钱;第二,在这种第三方业主破产、能不能付钱都没谱的时候,总包方不能把烂摊子甩给分包方。因为就算是背靠背付款也是有前提的。 周军律师分析道,法院这么判的核心逻辑就是要公平分担风险。他们既不想让大公司欺负小企业不给钱拖欠账,也得保护总包方去追讨欠款的权利。不管是总包还是分包都得注意了:分包方得赶紧固定证据盯着总包去要钱;总包方则要好好看看合同条款是不是规范,还得赶紧去追讨业主的欠款。 要是大家遇到了类似的麻烦事,最好赶紧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周军律师聊案子”这个公众号可以帮忙普及法律知识,维护咱们的权益。大家别忘了给文章点个赞、关注一下、再转发分享给亲朋好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