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规范乡风民俗、维护乡村秩序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一些村规民约却存明显的违法问题,引发了对基层自治制度规范性的深层思考。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反映了该现象的普遍性。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街道办事处所辖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离婚再婚的外来妇女若原配偶户籍在本组,再婚配偶迁入户口后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这一规定直接导致外来妇女无法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大量诉讼纠纷。检察机关随即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违法条款。 类似问题在全国多地存在。在婚姻家庭权利上,一些村规民约明确规定"外嫁女不得参与本村分红""离婚妇女必须迁出户口,否则取消福利待遇"等条款,这些规定直接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和妇女平等权益的基本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财产权利上,部分村规民约以"集体利益"名义强制村民流转土地、低价收回承包地,或规定"村民去世后承包地必须收回",这些做法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此外,一些村规民约还规定"违规建房由村委会拆除"等条款,实质上是村委会自设权限进行"罚款",突破了法律界限。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村规"与"国法"关系的认识不足。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自治规范,而非用来替代法律的工具。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实践中部分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少数人制定,未经充分民主程序;即使经过表决,内容也往往明显违法。这反映出基层自治中民主参与度不足、程序规范性缺陷等深层问题。 村规民约的违法性问题直接影响村民的合法权益。妇女因婚姻状况被剥夺集体经济分配权,农民因村规民约被强制收回承包地,这些都是对基本权利的侵害。同时,违法村规民约的存在也削弱了基层自治的公信力,不利于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首先,应通过普法宣传,让村民和村干部深化对"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法律"这一底线的认识。其次,在制定修改程序上,应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明确村民参与的具体程序,保障全程公开透明,确保村规民约充分体现村民意愿而非少数人意志。再次,基层司法所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对制定程序、涉及村民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精准把脉,对违法条款责令修改或废止。 从长远看,完善村规民约制度是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规民约的真正力量在于引领社会风尚、培育村民共识,而非通过违法条款进行强制约束。只有以法治为边界,守住法治底线,村规民约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序良俗,承载村民的道德期待,成为实现村民自治的有力保障。
村规民约的现代化转型折射出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的深层变革。当乡土传统与现代法治碰撞交融之际,唯有坚守法律底线、贯彻民主原则,方能在保留乡村文化特色的同时构建起具有生命力的治理规则。这不仅关乎千万农民的切身权益,更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