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法院把金融理财风险责任边界划清楚了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法院最近把金融理财风险责任边界给划清楚了。事情还得从2019年说起,甲某通过某银行多次申购、赎回某基金管理公司的理财产品。2020年4月,银行给他做了《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确认他是增长型的风险承受能力。到了2020年5月,他在手机银行APP里看到某基金公司推出的“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虽然这款基金显示是增长型的,锁定期三年,还明确说不保证收益。结果甲某还是买了30万元。没过多久基金亏损了,他赶紧赎回拿回25万元,亏掉了5万元。于是甲某就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损失5万元和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甲某用手机银行买了这款基金产品,那在购买前肯定经历了风险测评和提示这些步骤。案涉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刚好在甲某的风险承受范围内,所以银行已经把该做的风险提示都做到了。像甲某这种有一定投资理财经验的成年人,肯定得自己弄明白产品信息和投资风险吧?而且因为市场波动导致亏损也是没办法的事。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件事告诉我们金融产品特别专业复杂,投资者和金融产品之间本来就存在信息差。赋予金融机构说明产品信息和风险提示的义务,就是为了让投资者能在清楚风险的情况下自主做决定并承担后果。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得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把银行和消费者的责任分清楚,这样才能维护好金融交易秩序。这次报道来自民二庭编辑陈夏芝排版戴晓洁审核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