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案宣判 自媒体博主因发布不实信息被判赔偿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个新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当AI生成的内容引发商业纠纷时,谁应该为虚假信息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浙江的一起司法案件中得到了明确回答。 事件源于一篇看似普通的网络文章。2023年12月30日,百度百家号博主李某使用文心一言应用生成了一篇题为《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文章声称"阿里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子公司",是其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布局。随后,李某在文章中添加了含有阿里巴巴标识的配图,并将其发布在拥有数万粉丝的账号上。然而,这个切都是虚构的。文中提及的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毫无关联。 阿里巴巴集团发现该文章后迅速采取行动,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在法庭上,李某提出了一个在AI时代显得颇具代表性的辩词:文章完全由AI生成,自己未作修改,且在后台标注了生成来源,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他还辩称自己运营自媒体账号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 法院的判决打破了这一"AI免责论"。杭州滨江区法院认定,李某运营的账号从事商业推广活动,以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为目的,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其通过发布内容吸引网络用户的行为,与阿里巴巴公司在争夺网络注意力资源上存在竞争关系。 关键在于对内容发布者责任的界定。法院指出,虽然文章由AI生成,但李某作为内容发布者和传播者,对其真实性负有基本的审核义务。文中关于两家公司股权关联的核心事实,通过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即可轻易核实,但李某未进行任何核实便直接发布。更为严重的是,他添加阿里巴巴品牌标识配图的行为继续增强了文章的误导性。而他所声称的"AI生成"标注仅存在于后台,文章前端并无任何显著提示,不足以让公众知悉内容的可靠性。 法院认为,李某以增粉引流、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发布文章,却在明知内容源于AI、可能存在失实的情况下,未尽到与其能力相符的审核与显著提示义务。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虚假信息的传播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其账号内连续三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审理案件的法官指出,此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使用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辅助工具,其"幻觉"现象难以完全避免。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者可以免除责任。特别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媒体运营者,不能以"内容系AI生成"作为免除责任的借口。 法律的明确态度是:利用AI生成涉及其他市场主体、尤其是知名企业的事实性信息时,使用者必须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关键事实进行必要核实。同时,在向公众传播AI生成内容时,必须依法履行显著标识义务,在内容前端清晰提示其AI生成属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避免虚假信息传播造成损害。

技术进步不是"免责通行证",而是对诚信与专业提出更高要求;无论内容由何种方式生成——面向公众传播的那一刻——就应当接受真实性与责任的共同检验。通过个案裁判厘清边界、以规则建设强化前端治理、以多方协同压实主体责任,才能在鼓励创新与维护秩序之间取得平衡,让信息传播回归真实、让市场竞争建立在诚信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