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五部门联动签署协作意见 九项机制共筑长江生态保护网

问题:长江生态保护进入“深水区”,执法司法协同仍有堵点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黄金水道。随着长江大保护持续推进,沿江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正由“治乱”转向“提质”,对跨部门、跨领域、跨链条的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镜湖区有关部门实践中发现,涉水生态环境案件隐蔽性更强、取证更难、违法形态更复杂: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仍存在时差和标准差,容易出现“只罚不刑”“以罚代刑”或处置滞后;二是部门间信息平台尚未完全打通,数据共享不足影响线索流转效率;三是非法捕捞等案件多发,物种识别、渔获量评估等专业鉴定周期长、成本高,拖慢案件办理和生态修复进度。 原因:链条长、要素多,单一部门难以实现闭环治理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水域、岸线、航运、排污口、渔业资源等多个要素,违法行为往往跨越“发现—取证—认定—追责—修复”等环节。以往一些案件中,行政机关侧重现场处置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打击,司法机关强调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与公益诉讼职责,法院负责裁判执行。若缺少统一协作规则和常态化沟通机制,证据固定、案件移送、修复落实等关键节点就可能出现断档。同时,生态环境损害具有外部性,若违法成本与修复成本缺少制度衔接,容易出现“处罚完结、修复缺位”。 影响:协作机制是把“个案治理”转向“系统治理”的关键 此次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区法院、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市水务局共同会签《关于共同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作意见》,以“一份文件、五方盖章”明确职责边界和协作流程,推动当地长江生态保护由分散推进转向协同治理。协作意见把“协作”细化为可落实的任务清单,重点提升线索发现能力,打通办案链条,提高打击质效,推动损害修复,并通过定期报告接受监督,形成闭环管理。该机制将对岸线管控、排污监管、打击非法捕捞及破坏水域生态等行为产生直接支撑,也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定的生态与法治保障。 对策:九项机制落地,推动行刑衔接、联合监管与修复补偿同向发力 根据协作意见,五部门将围绕九项机制开展常态化协作。 一是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实时对接,减少监管盲区与重复执法,提升线索发现和风险研判能力。 二是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线索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同步流转,提高处置效率。 三是联合巡查机制,组建跨部门巡查组,对重点岸线、排污口等开展突击检查,提升发现率和震慑力。 四是同步审查机制,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立案的衔接协同,防止“只罚不究”或久拖不决,实现惩治与监管并重。 五是同堂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公益保护与刑事办案双视角培训,统一证据标准,提升专业能力,减少认识偏差。 六是专家辅助机制,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力量参与评估论证,提高生态损害认定和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七是修复补偿机制,推动破坏生态者依法承担修复责任,涉及的资金用于两岸植绿补绿与环境恢复,落实“谁破坏、谁修复”。 八是联合督办机制,对重大疑难、跨区域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集中力量突破瓶颈,防止责任落空。 九是定期通报机制,协作成效按期向区委、区人大报告,强化外部监督与责任落实,推动机制常态运行。 在联席座谈中,各单位聚焦“取证难、标准高、鉴定慢、平台未通”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限时办理”的共识。牵头单位提出,对能够立即解决的事项尽快形成方案;对需上级协调的事项及时上报,推动问题闭环处理,促进制度安排转化为实际成效。 前景:从“单点突破”迈向“立体防护”,以更高水平法治守护一江碧水 下一步,镜湖区将以此次会签为起点,持续扩大司法与行政协作范围,探索构建“水上+岸上、白天+夜间、巡查+修复”衔接的立体保护网络。随着信息共享平台逐步贯通、行刑衔接标准持续细化、专家支撑体系更加完善,当地有望在重点水域管控、岸线精细化治理、生态损害修复执行各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协作越顺畅,违法成本越明确、修复责任越压实,长江生态保护的综合治理效能就越能持续提升。

长江大保护既是生态课题,也是治理课题。只有把法律约束、部门协同与专业支撑有效衔接,才能让“发现得了、查得清、办得快、修复好”成为常态。以协作机制为抓手,把问题清单转化为责任清单和成效清单,才能在守护一江清水的同时,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