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了车,卖家却赖着不送礼品,这下可好了!

消费者买了车,卖家却赖着不送礼品,这下可好了!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动不动就搞“购车送大礼”的噱头,结果赠品没兑现,这可让王某吃了大亏!这次,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就把这事给解决了,判决显示了契约精神的力量。2023年7月,王某在临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电动汽车,销售人员拍着胸脯保证:只要买了这车,马上送他价值2000元的京东购物卡和一台空调。这下王某可高兴了,二话不说就把车钱全付了。可等把车提走之后,销售方只给了一台空调,还只给了1000元的折价款,那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却一直没影子。王某找商务局和市场监管局调解过好几次都没用,最后只能把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按承诺把钱给补上。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发现,王某跟汽车销售公司签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心甘情愿的意思,内容合法有效。虽然销售方嘴里说是送东西,但其实这是把赠品和车子捆绑在一起卖的一个整体交易,属于合同里必须履行的义务。既然人家答应了却没做到,那就是违约了。主审法官说啊,“赠品促销”在民法上可不是无偿送人的好事儿,而是一种带条件的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这种带条件的赠送得先让受赠人把义务履行完才行。消费者既然已经买了指定的商品履行了义务,那商家就得按约给赠品。要是商家耍赖不给,消费者完全可以按照买卖合同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官还解释了一下要是商家耍赖不履行赠品承诺会有什么后果:要是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没法给赠品了,那得承担违约责任;要是一开始就没打算给赠品、故意拿虚假承诺来骗消费者,那就构成了欺诈。对于这种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得很清楚: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款。如果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等后果,商家甚至还要承担更严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虽然这次涉及的钱数只有2000块不算多,但这次判决的精神很重要。它告诉大家:营销承诺可不是空头支票而是受法律约束的商业合同;也告诉大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遇到商家的承诺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下来固定住证据。随着大家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和司法保障越来越好,市场经营活动肯定会变得更加规范诚信。只有商家守信用、消费者理性维权、监管和司法都到位了,才能建设一个真正健康可持续的消费环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