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合伙企业名下的房产无偿转回到合伙人手中,会不会被征收契税呢?

把合伙企业名下的房产无偿转回到合伙人手中,会不会被征收契税呢?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政策比大家想象的要复杂。我们就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为准,好好说个明白。 官方口径很明确:这个回迁行为免征契税。依据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里面写得清清楚楚:“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不管是以前买的还是后来换的,只要产权回到原来的人手里,就不用再交钱了。 不过这里面有三个容易踩的坑得注意。首先,这个“原合伙人”必须是最早把资产投入到企业里的那个人,中途才加进来的股东可就不能享受这个待遇了。其次,“免征”不等于“不办手续”,还得拿着产权转移合同、企业决议这些东西去税务局备案。最后一点要特别提醒,如果这房子在回迁之前已经办过别的契税减免手续了,那这次就得把差额补上。 具体怎么操作呢?大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让所有合伙人都签字同意这件事,形成一份书面决议;第二步是找个评估机构给房子估个价;第三步是拿着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产权证、评估报告和决议文件这些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表。一般情况下,3到5个工作日就能拿到批复。 把资产从企业拿出来还给股东,既不用股东掏腰包现金,又不影响企业的账面资产总额,最重要的是省下了一笔不少的契税支出。通常情况下这笔钱能占到房屋价值的3到5%。只要吃透了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的规定,就能让资产回归的过程更高效、更合规、也更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