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景区客车司机行车吸烟玩手机被辞退,法院判定用工解除合法

今年1月,王某入职舟山某旅游客运公司担任景区客车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6个月。

入职时,王某在录用审批表中明确承诺不在公共场合吸烟,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同时,他参加了岗前安全培训,签字确认知晓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严禁驾驶时使用手机和吸烟。

然而,2月至3月期间,公司通过车内监控视频多次发现王某在驾驶客车时存在吸烟、低头查看手机并手持设备发送语音信息等行为。

经电话提醒、调查核实并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后,公司于3月底以王某试用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未造成实际交通事故,公司处罚过重构成违法解雇,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仲裁机构驳回其请求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关键在于对录用条件的合理界定和劳动者表现的客观评价。

景区客运驾驶员岗位直接关系公共安全,高度的安全意识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职业素养,理应成为该岗位录用的核心标准。

法院指出,王某在试用期内先后出现驾车吸烟、操作手机等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明令禁止的危险行为,充分暴露出其缺乏岗位必需的安全素养和审慎履职能力。

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对于行为严重性的判断,法院强调应结合岗位特殊风险进行事前预防性评估。

景区道路状况复杂、人车混行,驾驶员分心操作潜藏巨大公共安全隐患。

这种风险不因未实际造成事故后果而消除,王某的行为已严重突破安全驾驶底线。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具有高度公共性和风险性,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直接关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不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更属交通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司法裁判应当综合考量岗位风险特征与行为性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寻求平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专家表示,本案判决明确了特殊岗位试用期考核的严格标准,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有权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这既是对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的保护,更是对公共安全底线的坚守。

该判决超越个案争议,折射出司法对公共利益与企业用工权的平衡智慧。

当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边界发生冲突时,法律天平必然向守护生命倾斜。

每一份涉及公共安全的职业,都应被赋予与其风险相匹配的责任重量,这正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法治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