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结伴旅游纠纷频发 最高法明确"旅游搭子"违约责任边界

问题:低成本、强自由度的“旅游搭子”模式,正成为不少人出行的新选择。

然而,一旦有人临时退团、变更路线或中途脱队,费用如何结算、责任如何划分、损失由谁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深圳龙华法院近日生效的一起判决,对结伴出游中的合同关系与诚信义务作出明确回应:口头约定、网络聊天与免责声明等形成的合意,具备约束力;违反通知义务的,应对可归责的损失承担责任。

原因:纠纷的高发,与该类出游方式“松散化”“非标准化”密切相关。

一方面,组织者与参与者多通过帖子、即时通讯工具快速达成共识,文本简化、条款缺失,尤其对退团机制、费用核算口径、违约后果等缺少可操作的约定;另一方面,自驾、徒步等行程对体力与风险评估要求较高,个体对路况、强度、健康状况的判断差异,容易触发临时变更。

此外,部分参与者对“AA”理解停留在“事后再算”,对“已承诺费用”与“附带损失”之间的边界缺乏清晰认识,给争议埋下伏笔。

影响:从个体层面看,中途脱队可能直接改变团队行程安排,带来交通方式变更、时间压缩、住宿与装备调整等连锁成本;更重要的是,通知不及时还可能放大安全风险与救援成本,影响团队成员的决策与应急处置。

从市场层面看,若责任边界长期模糊,容易削弱公众对新型拼团消费的信任,甚至诱发“谁先退出谁占便宜”的逆向激励,影响行业良性发展。

此次判决通过强调诚信原则与协助、通知义务,有助于建立更稳定的行为预期:自由结伴并不等于可以随意退出,尤其当退出行为会对他人形成可预见损失时,应承担相应后果。

对策:案件的裁判思路体现出两条清晰规则。

其一,先确认“有没有约定”。

法院根据网帖行程安排、费用平摊表述、出发前多次确认记录及参与者对声明内容未提出异议等证据,认定双方就行程与费用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相关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二,再判断“违约与损失怎么认定”。

参与者在行程中途离队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且拒绝支付其事前承诺的回程费用,构成违约;但对更大范围的损失主张,法院强调举证基础:双方未明确约定离队违约金标准,主张方亦未能证明因离队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遂结合实际酌定赔偿2600元,并对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该处理既维护了契约与诚信,也避免在证据不足时将不确定成本无限外溢,体现了损失填补原则与责任范围的审慎划定。

面向公众和相关平台,风险防范可从“事前明确、事中留痕、事后有据”三方面推进。

出行前,应尽可能形成书面化、可执行的规则,至少包括:费用构成与分摊口径(油费、过路费、车辆损耗、住宿餐饮、装备耗材等是否纳入)、退出条件与提前通知期限、已发生费用的结算方式、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法、行程强度与健康确认、应急联络与保险安排。

出行中,要保留关键沟通记录与支付凭证,遇到变更应及时书面确认并同步全体成员。

发生纠纷时,理性协商并依法维权,减少情绪化对抗。

法官亦提示,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相关范本,完善条款设计,提高约定质量。

前景:随着个性化旅游、社交型出行持续升温,拼车、拼房、结伴徒步等模式仍将扩张。

可以预见,司法裁判将继续围绕“合意形成”“诚信义务”“可预见损失”与“举证责任”细化规则,为新型消费场景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边界。

同时,平台侧的治理空间也在扩大:通过模板化协议、风险提示、强制确认退出规则、行程强度标注与保险引导等机制,降低纠纷发生率。

对消费者而言,规则意识与证据意识将成为参与此类出行的“必备装备”。

当"说走就走的旅行"遇上"一拍即散的队友",本案启示我们:网络时代的契约精神不仅存在于白纸黑字间,更应扎根于每个公民的诚信意识中。

在鼓励旅游消费新业态发展的同时,唯有构建"平台审核+法律规制+个人自律"的三维治理体系,才能让诗与远方真正成为美好的共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