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作出再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起案件的再审改判,说明了司法机关严惩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 据再审查明的事实,1996年9月,田永明因强奸赵某某并持刀报复被判处刑罚。2002年7月刑满释放后,田永明非但未能悔过自新,反而心怀怨恨,伺机再次实施报复行为。同年11月13日晚8时许,田永明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惊觉后逃出家门。田永明持刀紧追不舍,村民刘铭富见此危急情形,挺身而出阻拦田永明的暴行。田永明丧心病狂,连续捅刺刘铭富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致其轻伤。作案后,田永明畏罪潜逃长达近二十年,直至2022年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永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受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然而,经过深入审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遂于2025年10月28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田永明的犯罪行为具有多重严重情节。首先,其主观恶性极深。田永明曾因强奸和持刀报复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本应重新做人,却置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于不顾,再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充分暴露其顽固的反社会人格和极端的报复心理。其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田永明持刀闯入他人住宅行凶,当见义勇为的村民挺身阻止时,竟残忍杀害无辜者,之后继续追杀原定目标,手段凶残,性质极其恶劣。再次,社会危害性极大。刘铭富作为见义勇为者,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却惨遭杀害,这不仅是对生命的践踏,更是对社会正义和道德底线的严重挑战。此外,田永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指出,原判虽然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在量刑上存在明显不当。对于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累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足以罚当其罪,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改判田永明死刑立即执行。 这起案件的再审改判,是司法机关依法纠错、严格适用法律的生动实践。一上,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坚决保护态度,向社会传递了鲜明的价值导向:任何伤害见义勇为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坚定立场,对于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极深的暴力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这起跨度26年的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审判证明: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司法机关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也要考量个案的社会影响。本案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字数统计:59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