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烟花企业检修爆燃事故调查结果公布:审批疏漏、外包违规致隐患叠加

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了浏阳颐和隆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1·12”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2025年11月12日上午,过火面积约140平方米,造成5名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3.3万元。经调查,事故原因已查明,对应的责任人员和企业的处理意见也已明确。事故经过如下:11月11日,颐和隆烟花公司生产一区筑药一线下达停止生产作业指令。次日上午,企业对工房西南侧排水天沟进行焊接修补。9时24分许,电焊作业产生的焊渣溅落至工房门口的药桶和导静电橡胶板上,引发爆燃。由于工房内存放有空饼中的尾药和引线,爆燃更扩大,最终造成现场5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调查发现,事故直接原因是多项安全措施未落实。停产期间开展动火作业前,岗位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将生产工房内半成品转移至中转间,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对工器具进行清理清洗,导致药桶内残留药垢、橡胶板上存在药物结块。动火作业时,仅用一块油布覆盖带引线和尾药的空筒,蘸尾用药桶未全面覆盖,焊接火花因此获得可点燃条件。更值得警惕的是,事故暴露出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颐和隆烟花公司对维修施工审核不严,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安全副厂长李某未认真履职,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对电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把关不严。涉事电焊操作人员张某近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相应安全技能和必要的风险辨识能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同样是重要原因。146号空筒蘸药工房操作人员杨彦丽未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理清洗工器具,未及时将已蘸药的空饼转运至中转间。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对工器具清洗不彻底等违章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管理调度不及时,导致半成品违规堆放在涉事工房。现场管理缺失进一步放大了风险。颐和隆烟花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明知电焊作业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仍违规指挥无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直接诱发事故发生。同时,企业对维修作业的特殊性和风险认识不足,对相关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削弱了风险防控能力。调查结论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多方责任。涉事维修作业人员张某近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电焊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建议浏阳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颐和隆烟花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动火作业现场管控不到位,建议由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等4人被建议依法处理。这起事故教训突出。烟花爆竹生产属于高危行业,动火作业更是重点管控的特殊作业。防范类似事故需从多上加强:一是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每项动火作业按程序审批、落实措施;二是严把人员资质关,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杜绝无证操作;三是加强隐患排查,尤其在停产检维修期间,必须彻底清理工器具、转移半成品,清除可燃物和点火条件;四是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五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浏阳烟花厂爆燃事故再次表明,安全生产不能抱有侥幸;严重事故往往并非偶然,而是隐患长期累积、管理失守的结果。只有把“生命至上”落实为可执行的制度和日常管理动作,将隐患排查治理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才能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这既是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