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能判赔”也很重要

关于这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话题,其实不单是要判得高,“能判赔”也很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给大家介绍说,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些指导性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具体的指导。比如,在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这个案子里,法院判定平台经营者实际上是在卖种子,不是单纯的信息匹配。这个案子给了侵权人一个警示,不管他们怎么包装自己,只要侵权行为存在,就会被发现。另外在浙江吉某控股集团的案件中,法院给出了详细的判决书模板,告诉侵权人应该怎么做才能停止侵害行为。最后还有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这个案子,法院明确说即便还没卖出去也会判赔。这样一来就能把赔偿关口提前了。 这次专题指导性案例还提到,在赔偿数额上也有差别。有的案件判赔数亿元,有的只有3万元。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是保护力度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全部。保护力度贯穿整个司法审判过程,涉及赔偿数额的提高、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有侵权责任的落实。 他还提到在今年2月28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提到了3个具体案例来展示不同层面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认得了”、“停得住”和“能判赔”。江苏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这个案子里,侵权人试图用“信息匹配”来逃避责任,但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回应网络侵权新形态认定了他们的销售行为。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起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案中提到了判决书长达十余页细化停止侵害方式。这个判决明确告诉侵权人要知道怎么停止侵权行为,也明白不停就不行。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起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中明确许诺销售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还补充说,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达到18亿元。这个数据说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遏制和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朱理表示在确定合理赔偿数额时会考虑多方面情况综合评估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时他也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会紧跟法律修订和国家战略要求制定修改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来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