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家公司休息日搞年会,硬是让员工上台表演

就在前不久,广东省深圳市总工会通过官方平台披露了一件挺让人唏嘘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例,这事把大家的注意力都给拉到了企业文化活动跟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俩事儿的关系上。事情是这样的,深圳有家公司在休息日搞年会,硬是让员工上台表演。有个员工因为个人原因没去演,结果被公司以“严重违纪”的名义直接把劳动合同给解除了。经过一番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最后司法机关认定这家公司的做法没道理,属于违法解除,还得给员工赔钱。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地方在于,企业搞的这个年会到底算不算工作安排?员工能不能拒绝?深圳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说了,判定一个活动是不是工作安排,主要看它有没有强制性。如果老板非要让大家都去参加,还把考勤记录、绩效奖金这些都跟这事儿挂上钩,搞得员工不去就可能挨处分,那这活动就超出了普通福利的范围,成了工作指令了。反过来如果老板说这活动是自愿的,不考勤不处罚,甚至还提供补贴帮忙,那就是福利了。 这次事件里老板嘴上说年会不是必须要去的,但员工一拒绝表演,就拿“不给面子”当理由,后来又说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来辞退人家。这本质上就是把自愿的活动变成了变相的命令,不参与还有可能影响前途。法院最后不认可这种做法,把企业管理权的边界给划得清清楚楚。 现在大家越来越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年会团建活动是一波接一波。但有些单位把工作安排跟福利弄混了,甚至拿才艺展示当衡量“团队精神”的标准来给员工施压。一些公司仗着自己在工作上有话语权,把管员工的手伸到了休息时间和私人选择上,侵犯了大家的休息权。这次那个因为没表演节目被开除的员工,就是这种管理思维失衡的一个典型例子。 《劳动合同法》里说得明明白白,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得有法定理由还得走程序。拿“不服从安排”当借口来开除人,那得看这个安排本身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对于那种明显不是正常工作范畴的活动要求,员工有权利拒绝。 深圳市总工会这次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不能打着年会的幌子乱用人权和处罚权。对于不是强制的活动员工不去不算犯错;对于非工作时间举行的强制活动,公司得安排补休或者发加班工资。 这次的裁决结果挺好的,不光是帮员工讨回了公道,更是给社会提了个醒:想搞和谐劳动关系就得讲法治、讲清楚权责。 企业的管理行为尤其是那种能影响到劳动关系存续的决定,必须得照章办事尊重员工权利。健康的文化是让人有归属感和凝聚力的路子走得歪了也没用。 虽说这只是一个个案,但反映出了现在职场里一个普遍的问题——怎么在企业管理和保护员工权益之间找平衡。 司法部门还有工会的态度很明确:以后处理类似纠纷就照这个来办。 这就提醒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搞什么管理手段都得在法律框框里折腾;建设文化的初衷必须跟保障权益的想法对上号才行。 想把工作环境搞得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光靠法律条文不行还得靠大家共同努力凝聚共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