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聚焦地方保护案例 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引发行政垄断争议

问题——“先过一道企业关”折射准入壁垒 共享电单车是新型城市出行服务,解决群众“最后一公里”需求。但在一些城市引入对应的服务时,出现了“先过一道企业关”的情况。2021年,浙江杭州一家企业拟在湖南某市开展共享电单车业务,与有关部门对接时被告知,当地目前仅允许本地个别品牌运营。更了解发现,该市此前启动“共享电动助力自行车引进项目”,并将其纳入智慧城市整体特许经营项目,以特许经营方式授予当地一家企业运营权。外地品牌若要进入,需经该企业“选评合格”。企业认为此举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遂提起诉讼。争议焦点集中在:共享电单车是否必须实行特许经营、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权力应如何得到有效约束。 原因——治理诉求与权力边界不清叠加 业内人士分析,城市管理部门对共享出行业态确有治理需求:车辆投放总量、停放秩序、道路通行安全、运维保障、押金与数据安全等,都需要规则和监管支撑。一些地方在治理压力下,倾向通过“打包项目”“一口授权”等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少数主体、集中运营”的格局。 但如果把监管需求简单等同于排他性准入,甚至将市场准入交由特定经营主体“评选”,就容易突破行政权力边界。有的地方将共享出行与传统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混为一谈,把本可通过统一标准监管解决的问题,转化为排他性权利配置;也有地方出于招商、税源或地方利益考量,对本地企业形成隐性保护。多种因素叠加,增加了“以管理之名行限制之实”的风险。 影响——损害公平竞争,抬高社会成本,削弱创新动力 从市场角度看,不合理的准入门槛会减少竞争主体,抬高企业进入成本,影响服务价格与质量,最终成本由消费者承担。共享电单车属于高频出行场景,一旦供给结构固化,车辆更新、运维响应、服务创新等动力可能下降。 从治理角度看,把市场准入与特定企业利益绑定,容易造成监管与经营边界不清,引发“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质疑,损害政府公信力,也会增加后续执法与纠纷处置成本。 从宏观层面看,行政性壁垒与地方保护背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导向,不利于要素自由流动与资源高效配置。统一大市场强调规则统一、监管协同、开放透明,任何以行政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都可能成为市场循环的“梗阻点”。 对策——用法治校准“能管什么、怎么管” 推动问题治理,需要在“强化监管”和“保障竞争”之间找到法治化平衡。 一是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范围、评选机制、特许安排等政策措施,应开展程序化审查,防止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项目方案等形式变相设置歧视性条件。确需采取特许经营的,应明确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边界与期限,避免泛化使用。 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准入规则与监管标准。对共享电单车等新业态,更有效的路径是“管标准、管行为、管秩序”,而不是“管主体”。可通过投放总量控制、停放电子围栏、信用考核、动态退出、数据共享与安全规范等方式实现精细治理,并以公开招标或公平遴选替代由单一企业“选评”的做法。 三是强化反垄断与行政执法协同。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调查、及时纠偏;对典型案件可加大通报力度,形成警示。司法机关保持对行政性垄断的审查力度,也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决策。 四是推动跨区域规则衔接与监管协同。共享出行企业跨城运营特征明显,建议在省域或城市群层面探索统一的基础标准与合规清单,减少“到一城换一套规则”的制度摩擦,促进要素顺畅流动。 前景——在统一大市场框架下释放服务业新动能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推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随着公平竞争审查约束增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监督协同发力,以及地方治理从“审批准入”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以特许名义设置排他门槛的空间将进一步收窄。 对城市治理而言,数字化监管、精细化执法与多主体共治正在完善。未来,共享电单车等服务有望在更统一的规则下实现有序竞争:既满足城市交通管理与公共安全要求,也让更多合规经营者在同一跑道上凭服务、技术和管理赢得市场。

这起看似个案的市场准入之争,实则折射出改革深化过程中的关键议题。当破除地方保护从政策要求走向司法检验,我们既能看到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进展,也应认识到消除体制性障碍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只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才能让统一大市场的红利更充分地惠及各类市场主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