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老吴进了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做市场总监。到了2021年,他是个整年都干活的员工,结果2022年1月中旬因为到了退休年纪,他给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24号那天就正式离职了。但这公司偏偏拿老吴已经辞职当借口,没把他放进2021年的考核名单里,也没发通知给他,硬是不给发那年的年终奖。老吴觉得自己的钱被坑了,就先去劳动仲裁局告了一状,后来又闹到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官审理时觉得这事有三个关键问题得说清楚:第一是年终奖到底算不算工资;第二是公司不让老吴考核合不合理;第三是公司的内部规定到底靠不靠谱。先说这年终奖算不算工资的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里头本来就包括奖金。法院说,涉案公司给的年终绩效奖其实是跟全年工作干得怎么样挂钩的,这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不是老板随便给的小恩小惠。所以要讨回年终奖这钱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接下来看公司的做法合不合理。法院觉得公司虽然有权管经营,但得讲公平讲道理。这里老吴是按规矩退休的,属于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况,又不是自己瞎闹腾不干了。公司连个考核都没给人做,光因为老吴快离职了就通过发个不考核的邮件把人排除在外,这是在变相不给人家发应得的工资,没道理也没法律依据。 最后聊聊公司的规矩能不能用。这家公司以前发过邮件说“提离职的不参加考核”。法院翻了翻《劳动合同法》说,涉及分钱这种大事儿,必须得跟员工商量或者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才行。这家公司拿不出证据说自己是按照这个规矩走的,也没跟老吴达成什么协议。所以这条规定对老吴没效力,不能拿来当不发奖金的理由。 既然公司没法证明老吴不符合发奖金的条件,也不肯把别人的绩效和发的钱拿来做对比,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院最后决定照2020年给老吴发钱的标准办,判公司赔老吴2021年的绩效奖金4万块钱。这个判决把话说明白了:年终奖就是工资性质;公司管人的自主权不能越界乱套;不管员工是正常退休还是在外面干活,只要干满一年就该有奖金拿。这也给其他公司提了个醒:搞薪酬制度得按法律流程来办事儿;对员工得公平诚信点。只有这样才能把劳资关系弄得和谐点、大家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