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开网吧的老板,叫郑某,跟杭州余杭的小区物业闹别扭,死活不肯交物业费。这事儿挺逗的,业主大会好不容易通过了招聘新物业的决议,合同也签好了,可到了交钱的时候,郑某突然就变卦了。他总是说生意太忙顾不上,要么就说自己的网吧门口服务太少,凭什么要交全额。物业那边急了,只好把郑某告上法庭,想要回他拖欠的第一、二季度物业费。这金额也不多,总共才3700元。 那时候物业天天派人来网吧门口转悠,有的递传单,有的跟老板聊两句就走。居民们看着都挺纳闷,不知道他们到底在干嘛,反正大家都知道这家网吧老板连续好几个季度都没交钱了。法庭上对峙得更有意思,郑某一开始装失忆说不记得签过合同,等法官拿出有业委会盖章的合同扫描件,他又改口说接受的服务太少。 法律其实早就给出了答案:业委会代表的是业主大会,只要盖了章合同就生效了。而且《民法典》也说得很清楚,业主不能因为自己没接受或者不需要某部分服务就拒付物业费。就算郑某的商铺清扫得少点,那也是公共区域的费用,他想用这当理由拒绝缴费是行不通的。 小区是大家的小区,物业费也是大家的账单。只要业委会依法办事、物业公司依约服务,每个业主都得按时足额交钱。要是谁耍赖皮拒缴费用,不仅会破坏公共秩序,还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征信记录。所以说在业主大会决议面前,谁想搞特殊待遇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