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推进首席合规官制度 金融合规管理进入新阶段

问题——合规治理从“有没有”转向“强不强” 近期,多家银行相继发布公告,披露首席合规官聘任进展。以张家港行为例,该行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对应的议案,待监管程序完成后正式履职。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自2025年以来,华夏银行、吉林银行、哈尔滨银行、海南农商银行、龙江银行等机构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陆续获得监管核准批复;2025年末,多家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也密集推进相关安排。业内普遍关注的是,首席合规官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成为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关键岗位,合规管理正进入更强调执行力、穿透力与责任闭环的新阶段。 原因——制度落地叠加整改时限,倒逼组织架构完善 这个轮集中聘任,首先来自制度要求的继续明确与统一。2025年3月1日施行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应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负责。该办法以统一框架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提出系统要求,有助于缩小规则差异带来的操作空间,提升监管一致性与合规工作效率。 其次,办法设置一年过渡期,为机构补齐制度、流程与人员配置留出整改窗口。随着时限临近,银行加快完成岗位配备、职责划分和内部授权,以满足监管要求,并减少合规缺口带来的经营不确定性。 再者,外部环境变化也强化了银行对合规能力的现实需求。近年来,金融市场波动加大、业务创新加速、跨区域展业与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传统内控手段难以覆盖所有新型风险点。无论是产品设计、客户适当性管理,还是反洗钱、数据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都对合规的前置介入与持续监督提出更高要求。 影响——权责链条更清晰,合规与风险管理进入“协同治理” 从治理结构看,首席合规官的设置强化了“董事会—管理层—业务条线”之间的合规责任传导。首席合规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负责,有利于在组织层面提升合规独立性与权威性,避免合规被弱化为“事后审核”或“部门事务”。 从管理效果看,合规治理有望从点状整改走向体系化运行:一是推动合规政策、制度、流程、培训与问责形成闭环;二是提高重大事项合规审查的约束力,促进业务发展与合规底线的统一;三是增强对重点领域的持续监测能力,提高问题发现的及时性与纠偏效率。 值得关注的是,首席合规官与首席风险官之间的协同空间正在扩大。合规侧重规则遵循与行为边界,风险管理侧重风险识别与资本、拨备等量化约束。两者协同,可在产品准入、授信审批、投研交易、外包管理、信息科技与数据安全等关键环节形成联动,把“合规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经营波动与声誉风险。 对策——兼任为主、专职补位,多路径提升专业能力与资源保障 从已披露案例看,银行首席合规官主要呈现两种路径:高管兼任与专职聘任,其中兼任模式更为普遍。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或由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需避免与前台业务、财务等存在职责冲突的岗位交叉任职。 兼任模式对中小银行具有一定现实基础:沟通链条更短、协调成本更低,高管对全行战略与运营更熟悉,便于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决策与资源配置。但同时也带来挑战——兼任人员的专业深度、时间投入与组织资源调配能力必须与岗位要求相匹配。为此,银行需要通过制度化培训、优化授权机制、建立合规人员梯队与专业支持体系,确保合规职能不因“兼任”而被削弱。 ,部分银行通过公开招聘、外部引进等方式补充专业人才,更强调金融与法律合规经验、复杂事项处置能力以及跨部门协调经验。此举有助于提升专业化水平,也表达出行业对合规人才结构升级的信号。值得一提的是,银行理财子公司此前已在内部控制制度框架下较早推进首席合规官配备,形成与母行联动的合规管理体系,为银行业完善合规治理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 前景——从“岗位设立”走向“能力建设”,合规将更深嵌入经营逻辑 可以预期,过渡期结束后,监管关注点将从“是否设立、是否配齐”转向“是否有效、是否尽责”。首席合规官的价值不仅在于岗位到位,更在于推动合规文化落地、完善合规考核问责、强化重点领域穿透管理以及提升风险事件预防能力。 下一阶段,银行合规治理或呈现三上趋势:其一,合规前置化,更多参与产品与业务模式设计,从源头减少规则冲突;其二,数字化赋能,依托数据与技术提升监测、预警与审查效率;其三,协同一体化,与风险、审计、内控等职能形成更清晰的分工与联动机制,推动治理从“部门合规”迈向“全行合规”。

首席合规官制度的推行,是金融监管体系完善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也是银行业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随着过渡期临近,银行正加快推进制度落地。无论采取高管兼任还是专职聘任,关键在于让合规职能真正发挥作用,形成可执行、可追责的合规管理体系。展望未来,随着首席合规官制度逐步完善并与首席风险官形成更紧密协同,银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合规管理水平有望深入提升,为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