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续两月迟到19次遭解雇 法院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问题:迟到“几分钟”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员工蔡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工作日上班时间为9时。

考勤记录显示,其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上班打卡晚于规定时间、且多在10分钟以内的情况。

2024年6月7日至30日迟到5次,7月1日至25日迟到14次,两个月合计迟到19次。

公司据此认定其累计迟到次数较多、达到规章制度所设的解除条件,遂解除劳动合同。

蔡某不服,先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争议由此进入司法审查。

原因:一方面,员工将迟到原因归结为客观因素与家庭压力叠加。

蔡某称办公楼电梯早高峰排队严重,可能还存在手机信号、网络故障或系统异常等影响打卡的情形,并强调其单次迟到时间不长、7月累计迟到时长仅69分钟,对工作影响有限。

其同时提出配偶去世、女儿患病、婆婆痴呆等家庭困难,认为企业应给予体谅并完善考勤设施,不能将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

另一方面,企业强调管理秩序与制度刚性,称蔡某迟到并非偶发,而是多年形成的习惯性问题;企业已多次提醒、面谈并给予改正机会,但其未见明显改善,影响劳动纪律和团队管理,且公司对员工考勤要求执行口径一致,不存在区别对待。

影响:此类纠纷折射出用工管理中“量”的累积与“度”的界定问题。

对企业而言,考勤纪律是组织运行的基础规则,若长期迟到被默许,容易形成“破窗效应”,削弱制度权威并影响整体效率与公平感。

对劳动者而言,迟到往往与通勤环境、家庭负担等现实压力相关,若缺少弹性机制与沟通渠道,容易将个体困难演化为劳动争议。

对社会层面而言,围绕“迟到几分钟是否应被解聘”的讨论,实质指向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边界、规章制度的透明性以及劳动者举证能力等关键议题。

对策:法院裁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

审理认为,电梯拥挤属于可预见情况,劳动者在明知客观条件存在的前提下,应通过提前到达等方式规避迟到风险;家庭原因虽可理解,但不能当然构成违反劳动纪律的正当理由,且蔡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就晚到事由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

法院同时关注企业管理过程的规范性:公司曾与员工就迟到问题沟通警示,其他员工在提醒后有所改善;结合蔡某打卡记录其并非每次都迟到,以及在被面谈后当月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说明迟到并非不可避免。

最终,法院认定蔡某经常迟到构成对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审维持原判。

从治理角度看,减少此类争议,关键在于双向完善与前置沟通。

企业应当做到制度先行、程序规范:规章制度制定与公示需合法合规、内容明确,尤其是对“迟到次数”“累计时长”“警示流程”“解除条件”等标准应可量化、可预期;对考勤异常、系统故障等情形应建立申诉与核验机制,避免技术问题造成误判;对确有家庭重大变故、照护压力的员工,可探索弹性工时、调岗、阶段性协商等方式,通过书面申请与审批形成闭环记录。

劳动者亦应强化风险意识与证据意识:遇到长期通勤障碍应提前规划或调整通勤方案;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准点到岗,应及时沟通并按制度办理请假、调休或弹性到岗手续,保留沟通记录与相关证明材料,以减少争议空间。

前景:随着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化、数字化,考勤数据将更频繁进入仲裁与司法审查视野。

可以预见,裁判将更加注重三个维度:其一,迟到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反复性,是否经过提醒仍不改;其二,企业解除依据是否来自合法有效、已公示并执行一致的规章制度;其三,劳动者关于客观原因、特殊情形的主张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并体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在此框架下,“迟到几分钟”本身并非唯一尺度,关键在于是否长期积累、是否可避免、是否违反明确制度以及是否破坏管理秩序。

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边界。

它表明,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一位员工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不因个人情况而改变。

同时,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不能专断武断。

只有当双方都能清晰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劳动关系才能稳定和谐。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必须重视劳动纪律,把遵纪守法作为职业生涯的基本准则。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个判决也确认了其依法管理的权利,为企业规范管理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