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问题:随着跨境资金流动更趋频繁、资金通道与支付工具不断迭代,洗钱、恐怖融资以及扩散融资活动呈现隐蔽化、链条化、跨境化特征。

一旦相关资金资产进入金融与市场体系,不仅会侵蚀金融机构合规底线,放大系统性风险,还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国际合作信誉造成冲击。

针对高风险对象如何快速识别、及时处置、协同执行,并在严格措施与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实现平衡,成为反洗钱治理需要回应的现实课题。

原因:一方面,相关违法活动往往依托多层账户、代理人或受指使组织进行分散操作,利用金融服务、资产转移及非金融交易掩盖资金来源与去向,单一主体、单一环节难以形成有效阻断。

另一方面,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则持续更新,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以及各类定向金融制裁要求对国内执行机制提出更高标准,需要将名单认定、发布、执行、救济等环节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措施可落地、可追溯、可监督。

基于此,办法以法律为依据,对特别预防措施的对象范围、措施内容和执行流程作出统一安排,强化部门协同与行业主体责任。

影响:办法明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面向三类名单对象: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

围绕上述对象,措施要求“立即停止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同时强调不得事先通知相关对象,以避免风险外溢与资产转移。

制度层面还提出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并允许依法开展权利救济,体现依法治理与审慎处置并重的导向。

对因履职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办法明确保密要求,强化数据安全与合规边界。

总体看,这些安排有助于提升名单执行的刚性和一致性,压缩违法资金腾挪空间,推动金融风险防控从“事后追查”向“前端拦截、动态管控”延伸。

对策:办法对执行体系作出分工衔接。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名单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并相互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和指导,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履责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对市场主体而言,金融机构被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识别评估风险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同时需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名单信息,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对客户开展核查,在建立业务关系、提供一次性服务以及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变化时进行核查,并对交易对象及全部业务开展名单核查。

办法还设置了程序性安排:当事人对不同类型名单可依相应渠道申请复核、提出除名申请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为保障基本生活与必要费用支付,名单所列对象在符合条件时可按名单类型向有关部门申请动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并在批准后按指定用途、金额和方式使用。

与此同时,办法提出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识别与防范能力,强化“共同治理”氛围,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社会领域延伸。

前景:从长远看,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反洗钱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动风险名单管理、快速冻结与限制转移、信息保密与权利救济等关键环节形成闭环。

随着金融科技发展和新型支付场景增多,名单核查、持续监测与风险评估能力将成为机构合规建设的核心环节,预计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将加快完善制度流程、系统工具与人员培训,提升对代理人、受指使主体及控制关系的识别能力。

部门协同方面,名单认定发布与行业执行的衔接将更加紧密,有利于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风险处置合力。

可以预期,随着制度落地和执行经验积累,相关措施在保障金融安全、防范跨境风险、维护国际合作承诺等方面将发挥更为显著的基础性作用。

作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制度拼图,此次新规的出台既是对国际反洗钱形势的主动应对,更是完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一步。

未来随着实施细则的落地,如何在风险防控与便利化服务间寻求平衡,如何提升中小金融机构的执行能力,仍需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持续探索。

这场没有硝烟的金融安全保卫战,考验的不仅是规则制定的智慧,更是协同治理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