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顾与基本事实 2025年5月下旬,云南省丽江市发生一起酒精中毒致死事件。死者柳某在短时间内连续参加两场饮酒活动:5月27日晚,柳某与宋某、李某等人在出租屋内饮酒;数小时后,5月28日凌晨,柳某又应邀与宋某、唐某、彭某到烤鱼店继续饮酒。烤鱼店消费记录显示,四人共饮用荞花香白酒4杯、红牛12瓶、劲酒14瓶。公安机关检验结果显示,柳某血液酒精浓度为435mg/100ml,已处于极高风险区间。当天凌晨6时许,柳某出现抽搐,120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二、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柳某死亡与其过量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结合医学常识指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400mg/100ml时,可能出现意识丧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等危及生命的症状,易因呼吸中枢麻痹或循环衰竭死亡。法院查明,柳某饮酒前长期熬夜打游戏,身体处于透支状态,更降低了酒精耐受能力。饮酒过程中,柳某多次趴桌、当众小便等表现,已符合重度酒精中毒的典型特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柳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未能结合身体状况谨慎饮酒,在已出现明显醉酒甚至中毒迹象的情况下仍继续饮酒,是悲剧发生的关键原因。 三、同饮者与经营者的过错认定 在柳某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法院也认定同饮者宋某、唐某、彭某以及烤鱼店存在不同程度过错。共同饮酒人负有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注意义务;发现同伴出现明显醉酒症状时,应及时劝止,而不是继续饮酒。更重要的是,当同伴进入危险状态,应当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包括求助、照看、送医等。 本案中,彭某、唐某在柳某已明显醉酒的情况下先行离开;宋某虽留在现场,但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均未尽到应有义务。烤鱼店作为经营场所,虽有服务员及时报警,但对柳某饮酒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关注不足,对明显风险信号处置不够及时。 四、赔偿责任的划分 一审法院判令宋某、唐某、彭某及烤鱼店共同承担26%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25万余元。其中,宋某因在烤鱼店期间未尽救助义务,承担责任较大;唐某、彭某因提前离开,责任相对较轻;烤鱼店因经营管理存在疏漏,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同时说明,派出所与被告早期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但不影响诉讼中对最终责任的依法认定。 五、案件的现实启示 该案提示,酒精中毒不仅是健康问题,也可能引发多方责任。饮酒者应了解自身状态,尤其在疲劳、熬夜等情况下更应避免大量饮酒。共同饮酒不仅是社交,更意味着对同伴安全的基本照料义务;一旦出现危险症状,及时劝阻和救助既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要求。餐饮经营者同样应加强对顾客饮酒风险的观察与管理,发现异常及时介入处置,减少事故发生。
饮酒是个人选择,但不该以生命为代价。危险信号出现时,旁观与放任可能比酒精本身更致命。同饮者多一句提醒、经营场所多一步处置、当事人多一分克制,往往就是悲剧与平安的分界线。以法律明确责任、以流程细化应对、以共识改善饮酒习惯,才能让“尽责”更常见、更可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