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筑牢安全防线 完善法治体系应对民航发展新挑战

民航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近年来,我国民航业保持较快发展态势,航线网络密度、旅客吞吐量持续增长,新技术、新场景不断涌现。因此,安全风险表现为类型多元、传播更快、处置窗口更短等特点:从客舱内滋事、强占座位、冲闯安检等扰乱运输秩序行为,到个别旅客擅动应急设施、散布安全谣言等极端情形,再到无人机等航空器“黑飞”对航班运行造成干扰,社会对“安全、有序、可预期”的出行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问题“空中一刻也不能松”。“机闹”等行为具有高风险外溢性。航空器处于飞行阶段时,空间封闭、处置资源有限、信息反馈滞后,任何对机组履职的干扰都可能放大为运行风险;而机场作为综合交通枢纽,一旦秩序受扰,易引发连锁延误并影响公共安全。另外,低空领域参与主体增多、应用场景扩展,若监管规则与执行体系不能同步完善,极易形成“看得见发展、看不见风险”的治理缺口。 原因在“新态势叠加旧短板”。一上,个别旅客法治意识与安全意识不足,对民航运行的专业性、严肃性认知不足,将公共空间当作私人情绪宣泄场;部分“围观式传播”也可能推高对抗情绪,诱发模仿行为。另一方面,既有制度一些环节存在界定不够清晰、法律位阶偏低、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现场处置中,机组人员面临“是否有权、如何用权、用到什么程度”的现实困惑;执法环节中,对不构成犯罪但危害运行秩序的行为,惩戒尺度与震慑效果仍有提升空间。再叠加新业态带来的跨区域、跨主体风险,传统“事后处理”为主的模式难以完全适配。 影响在“既关一程航班,更关行业生态”。“机闹”及类似事件直接影响飞行安全和运输秩序,造成航班延误、运行成本上升,损害旅客合法权益,也损伤行业形象与社会信任。更重要的是,若对扰乱行为处置依据不明确、责任边界不清晰,容易出现“现场不敢管、事后难追责”的负反馈,进而弱化规则权威,增加后续运行的不确定性。 对策在“用法治把责任与权力写清楚”。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根据发展与安全并重,围绕航空活动安全保障体系作出系统性强化,重点在于把“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明确下来,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 其一,完善机长处置权,增强现场处置确定性。新法在授权机长采取措施时,强调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采取包括必要管束在内的合理措施,并明确必要时可请求或授权旅客协助。该安排既回应了飞行场景下反应时间紧迫、取证困难实际,也为机长依法履职提供更明确的支撑,有助于减少“事后苛责”带来的顾虑,提升处置效率与效果。 其二,以禁止性规定为核心,提升行为边界的清晰度。新法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对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作出更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涵盖擅自开启应急舱门、破坏设施设备、违规进入驾驶舱、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强占座位、堵塞安检通道等典型情形,并保留对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衔接空间。规则更明确,意味着处置更有依据、执法更易统一、公众更易遵循。 其三,压实多方安全保卫职责,形成合力。新法增设“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系统划分航空器内外不同主体的职责边界:在航空器内,机长与机组其他人员共同承担维护秩序与安保职责;在机场区域,明确机场运营人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配套规章同步完善,有助于把法律规定转化为流程、标准与责任清单,推动安全管理从“单点应对”走向“系统治理”。 其四,强化惩戒衔接,提升震慑与教育效果。围绕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涉及的法律修订也在推进,形成从行业管理到社会治安治理的制度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对典型案例依法公开、对失序行为形成成本约束,有利于引导公众形成“规则先行、底线不可碰”的共同认知。 前景在“从高空到低空,安全治理更要前置”。新修订民用航空法不仅着眼于客舱秩序治理,更体现出将安全理念贯穿航空器适航管理、空域与飞行安全、安保体系建设等全链条的制度取向。随着低空经济加快发展,无人机物流、城市空中交通、应急救援等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未来安全治理需要更强调风险识别、技术监管与协同执法:一上,通过更完善的登记识别、电子围栏、空域管理与运行监测,把风险控制“起飞之前”;另一上,推动民航、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机场、运营企业、平台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与执法协作,使监管既“看得见”,也“管得住”。可以预期,随着法律体系与配套制度不断落地,民航安全治理将更趋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也将获得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此次修法既解决当前问题,又构建长效机制,说明了"在发展中规范"的立法智慧;健全的法治体系将为民航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助力交通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