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槐荫区法院审理了一个案子,这事儿得怪那些第三方侵权的行为。他们自己也是受害者啊!

最近啊,有个合同履约的事儿闹得挺沸沸扬扬,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把这个事儿给咱们提了个醒儿:签合同的时候,证据意识得多强点。 在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的今天,合同其实就是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给规范起来,把交易的安全给保住。可是啊,市场这玩意儿总是变来变去,有时候出现了一些咱们没预想到的情况,或者是有第三方掺合进来,合同履约就容易出问题。这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这个案子里头,原告李某跟被告某甲公司签了一份《服务中心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李某花18万元买150张特定学习卡,还计划着往后再推推市场、卖一卖。合同里把学习卡的最低零售价也都写得明明白白。为了履行合同,李某也是真下本钱了,场地租赁、装修这些事儿都张罗上了。 可就在他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发现了不对劲:好些网络购物平台上都有同款学习卡在卖,而且价钱比合同约定的最低零售价还低得多。这下可好了,他手里的学习卡一下子就卖不出去了。李某觉得这网络上的低价行为直接把他原本能指望的市场环境给冲散了,自己的商业利益也受损了。 于是呢,李某就把甲公司告到了法院。他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让甲公司把那18万元的购卡款退回来,再给他赔个损失啥的一共24万多块钱。甲公司那边呢?他们也不乐意呀。他们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他们也已经按照约定把学习卡给送过去了。 对于网上出现的低价销售现象,甲公司说这事儿得怪那些第三方侵权的行为。他们自己也是受害者啊!甲公司还拿出了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初步记录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法院审理之后把核心焦点给拎出来了:网上这些低价销售的行为是不是甲公司违约的证据?还有这些行为能不能让李某的合同目的没法实现。 法院说了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大家都得守着约定办事。在这个案子里呢,原被告双方签的那份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个有效合同。 原告李某要想解除合同就得多证明被告甲公司违约了才行,还得证明这个违约程度已经让合同目的没法实现了。 法院觉得呢:李某提供的证据确实能说明网上有低价销售类似学习卡的现象;但是他还没完成以下这几项关键的证明责任:第一,他没能证明这个低价销售就是甲公司直接干的或者是叫人干的;第二呢也没证明那些卖卡的店主跟甲公司有啥关系;第三呢还没说明那些低价卡到底是从甲公司正规渠道流出去的没。 换句话说吧:现有这些证据没法在低价销售行为和甲公司之间搭上关系。 反倒是甲公司提供了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来反驳李某的主张呢!这也显示出他们对疑似侵权行为采取了行动啊! 在证据都这样的情况下呢?法院觉得李某主张甲公司违约并且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呢!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呀!李某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啦! 所以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请求! 李某不服又上诉了! 二审法院审理之后还是维持了原判! 这事儿告诉咱们什么呢? 商事主体在市场经营和签合同的时候要考虑风险也要明确权责和权利义务! 还得注意证据意识要强烈才行! 万一市场出了岔子影响合同履行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收集好证据特别是能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啊! 对于可能涉及第三方侵权的复杂情况也得积极行动留存记录啊! 把风险防范放在前头强化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才能在法治轨道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