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法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邬某某因网络平台销售含禁用成分的减肥产品被依法判刑;该案再次暴露出网络销售减肥产品领域在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上的薄弱环节。问题的根源于非法商人的逐利行为。2023年5月,邬某某被减肥产品的高额利润吸引,通过短视频平台与上线“李老乡”建立联系,开始从事减肥产品销售。他以每盒150元至170元的价格购入涉案减肥咖啡,转手以566元或588元的价格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利润超过三倍。巨大的价差驱使其无视法律要求,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未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销售。更为严重的是,邬某某明知该产品来源不明、无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性无法确认,仍持续对外销售。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减肥咖啡中西布曲明含量为3.74454毫克每克,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西布曲明是一种食欲抑制剂,虽可能通过降低食欲、提高代谢实现减重效果,但会显著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严重时可致死亡。基于对应的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10年即发布通知,全面停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12年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也明确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该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直接影响。截至案发,邬某某累计销售涉案减肥产品金额24000余元,非法获利17000元。更值得关注的是,部分购买并饮用该减肥咖啡的用户反映出现身体不适,包括食欲不振、乏力、口干舌燥、情绪低落、不愿与人交流等,提示健康风险已在消费端显现。咸宁市崇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邬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44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依法判处邬某某刑罚,对网络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形成警示。该案也反映出当前网络销售减肥产品的突出问题:一上,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的隐蔽性与传播速度,逃避监管;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对减肥产品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易被虚假宣传误导。朋友圈中常见的“无需运动、无需节食、见效快”等话术,往往成为诱导购买的手段。防范此类违法行为仍需多方合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销售的监管力度,完善追溯与处置机制;平台运营者应强化审核与日常巡查,及时清退无资质商家、下架问题产品;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对宣称“快速见效”的产品保持理性判断,优先选择资质齐全、来源可追溯并经权威渠道验证的产品。
减重应回归科学与理性,以健康换取“快速见效”的所谓捷径往往风险更大。依法严惩兜售含禁用成分产品的行为,既是对生命健康的保护,也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面对网络空间不断翻新的“减肥奇效”营销,监管、平台与公众需要共同筑牢法治与科普两道防线,让消费者少一分焦虑、多一分安全,让健康的生活方式成为可持续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