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于社交平台寻找“旅游搭子”、采取AA分摊的出游方式持续升温。
此类模式在降低成本、提升个性化体验的同时,也因约定不够细化、责任边界模糊而更易引发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结伴旅游合同纠纷,为类似新型消费场景下的权责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问题:行程约定清晰却因“脱队”打乱计划,谁来承担后果?
据法院查明,2024年,张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招募帖,提出从深圳自驾前往新疆、共计32天的行程安排,并明确车辆、人数、费用AA等核心内容。
赵某看到后通过微信沟通表示加入。
出发前,双方多次确认行程与费用事项,张某还向赵某发送《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其中写明活动为均摊制,并约定如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相应安全与责任问题。
赵某未提出异议。
团队抵达新疆库车后按计划进入乌孙古道徒步。
途中赵某以体力原因自行离队,未按约定到达集合点,事后也未提前通知即要求取回行李退出。
此举导致团队行程被迫调整,原定自驾返程等安排取消,整体行程缩短9天,张某等人改乘飞机返深,并发生机票、车辆托运等额外支出。
双方就费用分担与责任承担发生争议,经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
原因:网络“口头式约定”常见,但核心义务仍受诚信原则约束 该案的关键不在于“体力不支是否合理”,而在于退出方式是否符合事先约定及基本诚信要求。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负有通知、协助等义务。
结合招募帖内容、聊天记录等证据,赵某对行程与费用安排已明确同意,也对免责声明中的“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等条款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就出游安排与离队规则形成合意。
在此基础上,赵某未按约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又拒绝支付其承诺承担的回程费用,已构成违约。
法院同时注意到,结伴旅游不同于传统旅行社跟团,组织者与参与者通常并非经营关系,但并不意味着“说走就走”可以不计后果。
只要就费用、路线、时间等形成明确约定,即可能构成可被司法审查的合同关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影响:规范“搭子经济”秩序,降低群体出行的外部成本 此案带来的社会启示在于,网络拼团的便利性往往掩盖了风险的复杂性。
一名成员未经沟通的退出,可能触发连锁反应:车辆与住宿成本重新分摊、路线与时间被迫调整、安全风险上升、既定预订损失扩大,甚至影响其他成员的工作安排与返程方式。
纠纷一旦发生,若缺乏明确条款与证据支撑,责任容易被“各说各话”所稀释,最终增加维权成本与社会治理成本。
同时,法院在赔偿数额上采取了谨慎态度。
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离队违约金,且原告对具体损失举证不足,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2600元赔偿,并驳回其他诉求。
这一处理体现了司法对“损失要有证据、赔偿要有依据”的基本立场,也提醒出游各方:仅凭情绪化主张难以获得充分支持,关键在于事前约定与事后留痕。
对策:把“搭子”从口头承诺拉回到可执行的规则之中 业内与司法实践均提示,面对“拼团”“拼车”“拼房”等新型消费场景,应从源头补足制度化约定与风险预案。
一是把关键事项写清楚。
建议以简明合同或确认清单方式,对费用项目及分摊方式、路线与时间、退出条件、通知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仅停留在聊天记录的碎片化表述。
二是明确退出机制与替代方案。
对可能发生的身体状况变化、不可抗力、临时改签等情况设定可操作的退出流程,如“提前多少小时通知”“未通知的费用承担规则”“剩余成员如何调整成本”等,减少临时决策的摩擦。
三是强化证据意识。
保留平台招募帖、微信沟通记录、转账凭证、预订与退订凭证、票据等材料,必要时形成书面确认,便于发生纠纷时还原事实。
四是善用示范文本。
消费者可参考监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自驾、徒步等不同风险特征进行补充,提升条款的完整度与可执行性。
前景:规则化、契约化将成为网络结伴出行的必然方向 随着旅游消费向个性化、碎片化发展,“搭子式旅行”仍将保持热度。
可以预期,围绕AA分摊、临时退出、行程变更、意外风险等问题的纠纷也会同步增多。
司法裁判通过明确通知义务、强调诚信履约、坚持损失举证,将推动这一领域逐步形成更清晰的行为边界。
平台方、组织者与参与者若能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同工具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配套,结伴出行的安全性与确定性有望提升。
网络时代的出游方式创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创新也带来了新的法律和管理课题。
这起旅游搭子纠纷案的处理结果表明,法院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在通过司法裁判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信号:网络自发组织的消费活动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参与者的每一项承诺都应当被严肃对待。
随着这类新型消费模式的不断发展,建立更加规范、透明的合作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指引,已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只有当每一位参与者都将诚信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网络组团出游才能真正成为一种安心、放心的消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