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已逾七年仍被撤销审批:江苏南通一涉受贿刑事案件人员养老待遇纠纷终审落槌

一、事件经过:退休七年后被依法撤销审批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姜某曾长期在南通市某医院从事工作,该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

2010年3月,姜某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然而,在姜某服刑期间,其名下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并未中断。

2010年5月至6月,有人以姜某名义在南通市某资源服务中心挂靠参保;2010年7月至2017年7月,先后有两家公司以姜某名义持续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7月,姜某获法院裁定假释,同月,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相关公司提交的退休申请,经审核后为姜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核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12月,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三十四年八个月。

此后七年,姜某持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直至2024年9月,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专项通知,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展开核查并要求整改,姜某名列其中。

同年11月,崇川区人社局经核查认定姜某不符合退休条件,依法作出撤销退休审批的决定,并要求南通市社保中心对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及服刑期间缴费依法处理。

二、争议焦点:工龄认定与缴费年限如何界定 姜某对上述决定提出异议,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

其核心主张在于:自己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存在实际缴费记录,相关工作年限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缴费年限,退休审批不应被撤销。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在南通市某厂及某医院工作期间,虽有部分时段存在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但其人员身份为事业单位人员,依照相关政策,该期间工作年限在正常情况下应视同缴费年限,而非实际缴费年限。

关键在于,姜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工龄认定与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的规定,其刑期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仅能作为一般工龄,不属于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时可计算的连续工龄。

与此同时,2010年5月至2017年7月,姜某仍处于服刑期间,依据政策规定,服刑人员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该期间的缴费记录不得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综合上述两点,姜某实际可计算的缴费年限不足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原退休审批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姜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制度背景:专项核查推动社保领域违规问题整治 此案并非孤例。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各地陆续发现部分服刑人员或其关联方通过挂靠参保、虚报工龄等方式违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2024年,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启动专项核查,正是这一系统性整治行动的组成部分。

从制度层面看,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设立,本意在于保障计划经济时代参加工作、未能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信息核验盲区,部分人员利用历史档案管理不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不畅等漏洞,将不符合条件的工作年限纳入计算范围,损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性与公平性。

此案中,姜某服刑期间的挂靠参保行为,以及退休审批环节对其犯罪记录的核查缺失,均暴露出社保审核机制在信息整合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司法意义:明确规则边界,强化制度约束 南通中院的终审判决,在司法层面对刑期工龄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表态:犯罪行为不仅导致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将对其社会保险权益的计算产生实质性影响。

这一判决逻辑与国家惩戒失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

值得关注的是,姜某在行政复议阶段还对江苏省人社厅相关复函提出附带审查申请,省人社厅随后作出说明,确认该文件符合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

这一程序安排表明,在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行政决定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正在发挥应有作用,有助于增强行政决定的公信力与可预期性。

该案的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正义,更以司法实践明确了违法成本不因时间推移而减免的法治原则。

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保基金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此案的处理为规范退休待遇管理提供了典型样本,同时也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终身恪守法律底线。

如何构建更加严密的社保监管体系,确保每一分"养老钱"都用在合规处,将成为今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