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明确18类证明不再出具 便民服务职责边界深入厘清

问题——群众办事为何仍“跑错门” 不少群众的办事经历中,“先去派出所开证明”曾是常见做法。但实际办理时,一些群众到了派出所却被告知无法开具有关证明,出现“白跑一趟”。梳理后发现,问题并非基层民警“不作为”,而是证明事项范围已调整,一些证明早已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却仍在个别办事环节被当作必备材料沿用,导致群众在部门之间来回奔波。 原因——职责回归、材料替代与风险防控三重考量 一是“能用证件证明的,不再重复开具”。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地址等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已具备法定证明效力,重复出具既无必要,也增加基层负担。 二是“超出公安职责的,不越权办理”。婚姻、房产、收入、保险理赔、伤残鉴定、经营情况等,均有明确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负责,派出所不宜代为出具,避免权责不清。 三是“信息实时变动且难核实的,谨慎出具”。如实际居住地、个人现实表现等存在动态变化或主观判断因素,基层难以形成统一、可追溯的核验标准,贸然开具容易引发差错与纠纷。 影响——减轻基层负担,推动流程优化与数据共享 从基层治理看,减少不必要证明有助于派出所将更多精力投入治安防控、矛盾调处、服务管理等主责工作,提升警务效能。从群众办事看,证明事项“瘦身”可减少重复提交材料,降低跑动成本,促使流程从“要证明”转向“查信息、看证照、能承诺”。从政务协同看,证明压减将深入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倒逼窗口单位优化流程,减少“以证明代审核”的惯性做法。 对策——18类不再开具事项更清晰,群众办事可按“分类”准备 公安机关明确,以下18类证明原则上不再由派出所出具,群众可按类别准备材料、找对部门: 第一类:可由身份证、户口簿直接证明的9项。包括公民姓名、曾用名,以及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地址等信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即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类:与户口登记项目变动相关的5项。如户口迁移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注销户口、户籍登记内容变更、户籍登记事项变动等,以户口簿最新登记内容或依法依规形成的户籍材料为准,不再另行出具单独书面证明。 第三类:容易“跑错门”的4项高频事项。实际居住地证明可由社区、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或以租赁合同、水电气缴费凭证等材料佐证;生存(健在)证明可通过社保认证等渠道办理,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同户人员可凭户口簿证明,不同户情况可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文书或档案等材料;“同一人证明”(姓名不一致等)一般由使用单位依据证件、档案和系统信息核验,不由派出所出具。 同时,办事过程中还有一些材料常被误认为“应由派出所开具”,实际应向对应机构申请或通过业务系统核验: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及证照材料证明;房产证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收入与还款能力由用人单位、银行或税务等提供;证件遗失一般无需专门证明,按补办流程取得受理回执即可;现实表现或品行类材料可由单位、社区、学校等出具;保险、伤残、经营相关材料分别由保险机构、鉴定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办理。 前景——从“开证明”到“减证明”,以数字化治理提升获得感 随着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推进,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将进一步减少提交次数,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等效力的应用范围也将逐步扩大。业内人士认为,下一步关键在于两端同步推进:一上,窗口单位要严格执行“材料清单制”和一次性告知,避免随意加材料;另一方面,加快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把“群众跑腿”变为“数据流转”,让证明事项压减真正转化为办事效率提升。

证明事项清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率的重要举措。派出所不再出具部分证明,并非推卸责任,而是职责边界更清晰、服务方式更优化的体现。让数据多流转、群众少跑腿,既需要制度持续完善,也需要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只有各部门协同配合、信息互通,才能让政务服务更便捷、更高效,让改革成效更可感、更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