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某音乐节上,主办方A公司跟承办方B公司因为艺人名单变了,闹了个纠纷。A公司当初跟B公司签合同时,B公司给了他们一份包含甲、乙、丙三位艺人的“拟邀”名单,还估摸着能有1340万元的票房收入。A公司信了,就先给了B公司一大笔钱。结果等到快开始的时候,B公司说甲、乙、丙不去了,换了丁、戊、戌三人。A公司虽然没写封信明确反对,但也在自家平台上把新阵容给宣传出去了。活动结束一算账,实际只卖了200万元门票。A公司觉得亏大了,就把B公司告上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的时候,双方主要在扯“拟邀”这两个字到底是什么意思。A公司说这是定死的阵容基础,B公司没权利随便换。B公司则解释说“拟邀”就是计划邀请,还没最后拍板呢。最后法院觉得,“拟邀”就是打算邀请的意思,本身就有不确定性。合同上没说B公司必须保证这些艺人一定要来,也没专门写如果邀请不到怎么办。而且A公司收到新名单后没提意见还在宣传,算是默认了阵容换了这事。B公司还给出了合理理由说明为什么换人。 法院最后认定换人不算违约。但这也不代表B公司就一点责任没有。合同写得很清楚,B公司得负责让音乐节效果好起来。票房收入能反映活动效果怎么样。这次实际票房才是预期的15%,差距太大了。专业的承办方要是搞成这样肯定不行。所以法院让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这次案子解决了纠纷也给了大家个教训:主办方以后想锁死艺人阵容得写清楚具体责任条款。承办方也不能光说“拟邀”就想偷懒不干正事。这事儿让文化演出市场更规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