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委会任期结束却迟迟没有新成员接手,20%以上的业主把联名申请递交给了居委会,这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居委会拿这笔申请当启动点,把新的物业公司找来并让全体业主投票决定,最终通过了合同。这之后居委会就以自己的名义和新物业签了合同,物业公司随即就开始干活了。不过业主张某不认可这种操作,他觉得只有业委会或者开发商才有资格签合同,所以他一直拖着不给钱。后来新物业把张某告上了法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案子时表示,居委会的代签行为是合法的,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最后法院判张某败诉,必须补缴拖欠的物业费。法官解释说,《民法典》里写得很明白,要是业委会没人接手又急需物业进场,法律就给居委会撑腰让它先干起来。这个“代签”还得满足三个硬性条件:前期合同到期了、有至少20%的业主联名提议、街道指导下按规矩办事。业主如果看到有20%的人提出要求,就得留意居委会的通知去参与投票。就算没去投票,一旦大会通过了选聘新物业的决定,合同就生效了。如果因为拒绝缴费而被起诉追究责任可就得不偿失了。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参与投票、监督流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基层治理需要这种灵活的弹性机制来让小区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只有理解并用好这些规则,才是对自己权益最负责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