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时候,蔡某进了一家公司,她的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结果呢,公司查考勤记录发现,蔡某经常迟到几分钟。到了2024年6月到7月这短短不到两个月里,蔡某迟到了19次。公司就根据员工手册里的规定,说她严重违反考勤制度,把她解雇了。蔡某不服气,跑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官司。法院最后维持了原判,说公司解雇她是合法的。这个案子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 庭审上,双方争论得很激烈。蔡某说她迟到是因为上班楼下电梯排队太多、手机信号不好这些客观原因,而且每次迟到时间也不长。她还说了自己家里有特殊困难,配偶去世了、女儿生病、还要照顾老人,希望公司能多体谅一下。另外,她还怀疑考勤系统可能有误差,觉得别人也有迟到现象,公司处理不公。 公司方面拿出了很多证据反驳她。证据显示蔡某的迟到并不是偶尔发生的,而是长期形成的习惯。管理层之前已经多次口头提醒、书面警告甚至面谈过她,给了她改正机会,可她后面还是频繁迟到。公司强调执行规章制度要公平对待所有员工,解除合同是因为蔡某屡教不改。 法院仔细审查了双方的说法。一审法院说电梯拥堵这种情况入职时就应该知道可以提前出门避免了,不能成为不遵守规定的理由。对于家庭困难虽然表示理解,但个人原因不是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借口,而且蔡某也没证明自己跟公司申请过弹性工作时间。 法院还发现跟蔡某面谈后她那个月的迟到次数减少了很多,说明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自己努力解决。综合所有证据来看,在短短时间内频繁迟到又不听警告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蔡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告诉大家司法审判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劳动纪律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的基石。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处理严重违纪行为的权利。这个案子也给大家提了个醒:遵守规章制度是基本职业操守。个人困难可以沟通谅解但不能用来忽视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要合法合理公示并注重人性化沟通才能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