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养犬数量增长与公共空间使用密度提升并行,犬只扰民、恐吓路人、追逐车辆以及咬伤行人等事件时有发生。
个别养犬人安全意识不足、管理措施缺位,导致他人生命健康与公共秩序受到影响。
如何在尊重合法饲养需求与保障公共安全之间形成更可执行、更有约束力的规则,成为基层治理中的现实课题。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规定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行为已有处罚安排,但对违法饲养烈性犬、不拴绳遛犬等高风险行为,在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且非故意驱使动物伤人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通过民事赔偿解决,震慑不足、纠偏不及时,容易造成管理链条上的薄弱环节。
此类问题背后,既有部分养犬人对规则认知不足、侥幸心理作祟,也有执法实践中取证难、处罚尺度不统一、事前预防工具有限等因素叠加。
即将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上述方面作出针对性完善。
一方面,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行为,提高罚款上限,由原先最高500元提高至1000元,强化对扰序行为的成本约束。
另一方面,对“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情形,因适用故意伤害相关条款的处罚力度提高,相应提升了对利用动物实施伤害的惩处强度,更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与危害后果应当匹配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更为关键的是,新法新增两类与现实风险高度相关的违法情形并明确可实施治安处罚:其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其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
实践中,“遛犬不拴绳”可被认定为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典型表现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违法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可先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或造成伤害后果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至10日拘留。
对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伤的,同样可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体现“事前约束—事中纠偏—事后追责”的治理闭环。
制度完善带来的影响将体现在多个层面。
对公众而言,更明确的处罚边界有助于提升公共空间安全感,减少“被动受伤”的不确定性;对养犬人而言,法律后果更清晰、更具可预期性,有利于倒逼其履行看管、约束、佩戴牵引等基本义务,形成自我约束的行为习惯;对基层治理而言,将原先易落入民事纠纷的高风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有助于执法机关更早介入、更快处置,降低矛盾激化概率,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
与此同时,法律“加码”能否转化为治理效能,还需配套措施协同推进。
一是强化规则普及与公共提示,通过社区公告、物业管理、城市管理联动宣传等方式,使养犬人明确“烈性犬禁养范围”“公共场所牵引要求”“伤人后法律责任”等关键要点。
二是完善日常巡查与快速处置机制,对重点区域如公园、校园周边、居民密集小区加强秩序维护,推动警情处置与网格化管理衔接。
三是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细化“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适用场景,推动处罚尺度统一,并在取证、调解、处罚衔接方面形成标准流程。
四是鼓励社会共治,支持文明养犬公约、志愿劝导等柔性方式与依法处罚相互补充,形成“多数人守规矩、少数人受约束”的良性生态。
从前景看,随着法律条款更具针对性、惩戒力度更有震慑性,违法养烈性犬、不拴绳致伤等行为的治理将由“事后补救”加快转向“事前预防”。
可以预期,在执法协同与社会共治同步推进的情况下,公共安全风险将得到更有效控制,文明养犬将逐步从倡导走向刚性约束与日常习惯的结合,推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更加精细、有序。
从文明养犬倡议到法律强制约束,这次修法折射出我国社会治理从道德引导向法治保障的深层转型。
当遛狗绳成为法律红线,当犬笼规格写入处罚条款,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范,更是现代城市治理中权利与责任再平衡的法治实践。
在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命题下,这部新法或将书写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新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