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对振芯科技信息披露违规出具警示函:涉非正规渠道发布重大事项引监管关注

四川证监局近日作出行政监管决定,对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谢俊、董事徐进、董事柏杰、董事兼总经理杨国勇、董事会秘书陈思莉等五名涉及的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振芯科技2025年12月30日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可能对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的信息。此行为存在两上主要问题。首先,公司绕过法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使得部分投资者无法及时、平等地获取相关信息,损害了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其次,所披露信息未能完全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存在信息质量缺陷。 在违规信息的发布和审批过程中,多名公司高管和董事参与其中。董事长谢俊、董事徐进、董事柏杰在发布信息上署名,董事兼总经理杨国勇、董事会秘书陈思莉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中签字同意。这表明违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涉及公司治理层面的系统性问题。 监管部门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谢俊、徐进、柏杰、杨国勇、陈思莉对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因此被采取警示函措施。 这一监管行动反映出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认识不足,对公平披露原则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通过非正规渠道发布重要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破坏了资本市场的信息公平性,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的健康运行。 监管部门在决定中明确要求,振芯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这既是对违规行为的纠正,也是对整个上市公司群体的警示和教育。 ,监管部门同时保留了相关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根据规定,被采取措施的公司和个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充分反映了行政监管的规范性和程序正当性。同时,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确保了监管的有效性。

振芯科技事件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合规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在注册制改革深化的背景下,监管层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日趋严格,企业唯有将规范运作放在首位,才能行稳致远。对投资者来说,此类案例也提示需更加关注企业的治理质量,而非仅聚焦短期业绩波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方参与者的共同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