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死亡引发团体意外险理赔争议 成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108万元

这起持续近一年的保险纠纷案,折射出建筑施工领域风险保障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多处薄弱环节。2022年6月,涉事建设公司为其承包项目投保保额120万元的团体意外险,后经协商将保险期延至2024年10月。2024年9月,工人罗某作业时突发状况,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脏骤停”。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建设公司在签署赔偿协议并取得权益转让后,是否具备索赔主体资格;二是罗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认为猝死应归入疾病范畴,并称已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保险的意义在于用制度分担不确定风险;施工领域既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守住事故防线,也需要清晰透明的合同规则,提升事故发生后的救济效率。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格式条款的责任边界、推动提示说明可验证可追溯,既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诚信和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