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外墙玻璃掉落砸了车,物业赔了四万多块

2024年9月,王某在长沙市雨花区一家国际广场的收费停车场,把自己刚买的新车停了下来。结果没几天,广场写字楼外墙突然脱落的玻璃把车砸坏了。维修花了6800元,可王某觉得车贬值了四万多块,就委托机构评估了一下。他找负责广场和停车场管理的物业公司赔钱,但没谈拢,于是把案子告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既然收钱了,就得负责安全。外墙玻璃掉下来砸了车,说明他们没尽到该有的管理和警示责任,得赔钱。至于贬值损失,法院信了王某的单方评估报告,让物业公司全赔。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了长沙中院。 二审法院仔细看了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觉得他们说得有道理。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广场属于公共场所,损害源又是他们管理的外墙。既然危险没防住,就得对损失负责。对于直接损失比如维修费和租车费,法院也都认了。关键就看贬值损失能不能赔、该赔多少。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说,这种损失一般不赔,只有在特别特殊的情况下才酌情考虑。这次事故没伤着车的主体结构,修好了能用就行。而且车辆的市场价格变化挺大,光靠一份评估报告不够客观。 不过法院也注意到,这车才买了二十多天,跟准新车差不多。事故对车主心里的价值打击很大,属于可以适当赔的特殊情况。所以法院在中间找了个平衡点,判贬值损失一万五千元。加上修车和租车费,总共让物业公司赔二万二千九百多元。 这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可得小心点,该巡视就巡视、该维修就维修,出了事就得担责。法院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的时候也挺谨慎的,不会一刀切也不会全信单方面的证据。是综合了各种因素才定的判决结果,既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不让赔偿范围太离谱。以后再遇到类似的纠纷,大家心里就有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