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笔拆迁补偿款,一对夫妻走上了"假离婚"的歧路。
这个看似精心设计的计划最终演变成真实的婚姻破裂,而法院的判决则深刻揭示了婚姻财产变更背后的法律陷阱。
事件的起因看似简单。
二零二四年五月,妻子汪女士从同事处得知一个"生财之道":只要找个单身男性与对方妹妹结婚,就能增加拆迁补偿份额,事成后可获十万元酬谢。
为了这笔"横财",汪女士与丈夫钱先生商议,由钱先生先与汪女士假离婚,随后与对方妹妹结婚领取补偿,待获得酬谢款后再复婚。
为了"保险起见",汪女士要求钱先生将婚前购买、后来变更为夫妻共有的A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钱先生同意了这一要求,两人随即向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
然而计划在执行中出现变数。
邵某最终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罢,夫妻二人遂未办理离婚登记。
但关键问题在于,他们既没有完成离婚手续,也没有将A房屋的产权恢复原状。
这一疏漏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到了二零二五年三月,汪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一次,离婚不再是假的。
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
钱先生同意离婚并愿意平分B房屋,但主张A房屋也应当分割,认为自己应获得百分之八十五的份额,因为该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
汪女士则坚持A房屋已经过户至自己名下,应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法院的审理触及了婚姻财产法律的核心问题。
首先,关于A房屋的性质认定。
虽然该房屋是钱先生婚前购买,但在二零二一年一月被变更为夫妻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
法院认为这一变更是钱先生的自愿行为,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二零二四年五月的第二次过户。
法院查明这次过户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认定该过户行为无效。
即便过户有效,法院也指出,仅凭协议和产权变更登记不能认定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在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房产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后,法院作出了明确判决。
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最终判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应向汪女士支付相应补偿款。
A房屋则判归汪女士所有,但汪女士应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两款项折抵后,汪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四万零九百三十六点三二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件的法律启示值得深入思考。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该房产就完全归其个人所有。
离婚时,法院会根据过户的真实原因、双方的真实意愿、婚姻情况、是否存在过错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判定房屋的最终归属和补偿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策划的"假离婚"风险极大。
这类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人财两空的结局,还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婚姻不是套利工具,补偿政策也不是“操作空间”。
以虚假安排追逐短期收益,往往在风险累积中付出更大代价。
依法诚信、守住底线,既是对自身权益最稳妥的保护,也是对公共公平与社会秩序的应有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