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被公司强迫每天10 分钟到岗点名

刘某和某公司有过劳动合同纠纷,刘某在2017年2月签了这份合同,规定他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在接下来的7年里,公司按合同给足了工作日的工资,还有休息日的加班费。可是刘某对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这件事,一直有疑问。刘某觉得这10分钟其实占用了他的个人休息时间,所以他打算把7年累计的时间核算出来,向公司要回2万多块的“10分钟加班费”。劳动仲裁委没答应他的请求,于是刘某去海门法院打官司。刘某拿出视频截图和考勤表来证明自己每天提前到岗是公司安排的,他也需要接受工作安排。公司那边解释说这10分钟只是预备时间,并没有真正的工作内容。法官问了刘某情况后,他确认这10分钟他只是完成点名和接收任务而已。海门法院认为,加班需要同时满足时间和内容两个条件,而这次的情形不构成加班。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刘某不服这个结果提起了上诉,南通中院后来维持了原判。2月28日的时候,这个案子终于审结了。 有个人觉得自己被公司强迫每天早到10分钟点名算是加班了。他算了一下7年的时间,想要从公司那里拿到2万多块钱作为加班费。2017年2月的时候,他跟某公司签了合同,说好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虽然公司把工作日的工资和休息日的加班费都给足了,可他对这个提前到岗点名一直心里有疙瘩。刘某觉得这10分钟占用了自己的休息时间,所以打算起诉公司要回钱。他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被驳回了,于是就去海门法院起诉了。他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每天都是按照公司安排去做的。公司这边解释说那10分钟就是让大家准备一下的时间,并没有实际干活。 法官也问了情况后确认刘某确实没有在那10分钟里干具体的活儿。 海门法院认为要算加班得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时间超过标准;另一个是干了实实在在的活儿;还有一个是单位批准或者安排的才行。这一次的情况不符合这三个条件里的任何一个。所以法院一审就驳回了他的要求。刘某还是不服气又上诉了,最后南通中院还是维持原判。 2月28日那天这个案子才彻底解决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