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缴产生的滞纳金能否“转嫁”给劳动者 在劳动关系中,依法参保缴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个别劳动者出于现金收入、家庭负担等原因提出“不参保”诉求,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或图省事予以默许,埋下长期欠缴情形。待劳动关系解除、退休待遇核定或监管清查启动补缴时,滞纳金、利息等费用随之累积,责任承担成为焦点:劳动者曾书面“自愿放弃”,用人单位是否仍需独自承担滞纳金?还是应依据双方过错分担? 原因——法定义务不可通过“合意”免除,长期放任导致成本滚雪球 本案中,赵某2007年入职广东某陶瓷企业从事生产工作。企业分别于2009年、2010年两次书面通知其办理参保手续,赵某均提交申请称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承诺不追究企业未参保的法律责任。2021年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此后因社保补缴情形引发争议,企业试图通过仲裁、诉讼要求赵某承担补缴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 从制度层面看,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普惠性与公共性特征,参保缴费直接关系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基本权益,也关系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出具“弃保声明”——都不能改变法定参保义务——更不能使未参保行为“合法化”。用人单位作为缴费义务主体,依法申报、足额缴费是底线要求;劳动者明知参保却长期拒绝配合,亦可能构成对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长期放任的结果,是欠费周期拉长、利息与滞纳金不断累积,最终形成“滚雪球式”成本,激化矛盾。 影响——个案折射用工合规短板,亦提示劳动者权益风险 一审法院将该案认定为社会保险纠纷,强调参保缴费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无权就是否建立社保关系及缴费事项协商变更。法院同时指出,劳动者自愿不参保、用人单位明知法定义务仍放任同意,双方对未缴纳社保均存在过错。对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67154.49元,法院结合过错程度酌定由劳动者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鉴于企业已先行支付对应的款项,法院判令劳动者向企业返还其应负担部分35400.94元。 此裁判思路释放的信号在于:其一,“弃保协议”本身难以对抗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免除参保责任的依据;其二,在损失分配上,司法实践可能综合考虑双方对欠费形成与扩大所起作用,避免单方无条件承担全部后果;其三,对劳动者而言,短期获得现金或减少扣缴情形,可能换来长期权益缺口,影响退休待遇核定、医疗报销连续性等,最终得不偿失。 对策——堵住“口头默许”和“书面弃保”漏洞,前置合规与证据留存 业内人士指出,类似纠纷的治理关键在于把问题解决在前端、把责任落到制度上。 一是用人单位应建立参保入职即办机制,做到人员入职、信息采集、参保申报同步推进;对不配合参保的,应通过书面催告、制度告知、工会或职代会渠道沟通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处理路径,避免长期欠缴。 二是劳动者应充分认识社保的强制属性与长期保障功能,不宜以“自愿放弃”换取眼前收益;一旦发现未参保,应尽早通过协商、投诉或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减少欠费周期与潜在成本。 三是有关部门可持续强化执法检查与信用约束,推动欠缴早发现、早纠正;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减少“签了声明就没责任”的误解,形成合规用工共识。 前景——以规则刚性推动成本回归,减少纠纷增量 随着用工规范化要求提升和社保征缴管理趋严,历史欠缴情形补缴将更常见,滞纳金责任分担也可能继续成为争议热点。总体看,司法导向将更强调社保制度的强制性与公共性,同时在个案中兼顾公平原则,对损失形成与扩大进行原因力评价。对企业而言,合规参保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稳定用工和降低综合成本的重要方式;对劳动者而言,依法参保是维护长期权益基础选择。双方共同守法,才是减少争议、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根本路径。
这起跨越十六年的社保纠纷,既说明了法律对强制性义务的刚性要求,也给劳资双方提了醒:试图通过“默许”或“弃保声明”绕开法定义务,最终往往要付出更高代价;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全民参保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企业合规成本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如何更好平衡,仍需在法治框架内通过更细致、更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来解决。